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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城区渠河(公园)路和涪江三桥管护的
通 告
遂府通〔2004〕8号
为加强市城区渠河(公园)路和涪江三桥的管护,确保公共资产不受损坏,充分发挥公共设施服务于民的功能,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通知》(建城〔1994〕238号)、《遂宁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市城区渠河(公园)路和涪江三桥公共资产。
二、严禁破坏环境卫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路灯和公共设施。
三、严禁以“园”代市进行各类交易活动。
四、严禁在市城区渠河(公园)路和涪江三桥附属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五、严禁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进入渠河(公园)路人行休闲走道。
六、对破坏环境卫生、践踏绿化、损坏设施、违规经营、乱涂乱刻等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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