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城区涪江和渠河囤船管理的
通 告
遂府通〔2005〕2号
为了加强市城区涪江、渠河囤船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造福子孙后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市城区涪江、渠河囤船管理实际,现作如下通告:
一、市城区涪江、渠河囤船船主及经营者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依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服从管理,确保安全。
二、积极防范和及时消除囤船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防火及水上安全),设施应达到规定要求。
三、囤船船主及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章经营。在囤船上不得从事赌博、色情等任何违法违纪活动。
四、囤船船主及经营者对囤船产生的各种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必须按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江河内或岸边抛撒、倾倒。
五、囤船不得违规停靠,影响防洪。
六、不得擅自新增、扩建、改建和转让囤船。
七、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三次以上者依法取缔。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