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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唐家乡郭家 洞孔 湫湿三坝土地开发项目区管理的
通 告
遂府通〔2005〕3号
为了保证“郭家、洞孔、湫湿”三坝土地开发项目和防洪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项目实施后新开发耕地及防洪堤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通告:
一、唐家乡“郭家、洞孔、湫湿”三坝土地开发项目区范围为:船山区唐家乡东山村、西堰村、长虹村。东至唐家乡东山村吴家坡、西堰村象鼻子坡、长虹村何家山山边;南面、西面、北面至涪江东岸。
二、土地开发项目和防洪堤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区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均应服从重点工程的需要。未经批准:不得在项目区内挖砂、取土、挖塘养鱼;不准违反土地开发项目规划抢种抢栽各种农作物及林木;不得搭建各种建(构)筑物。
三、土地开发项目实施结束后,新开发的耕地全部补划为基本农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五不准”对其进行严格保护。防洪堤建设完毕后,严禁对防洪堤进行破坏、改变或移动。堤顶严禁载重车辆行驶。堤脚线外50米为保护范围,严禁挖砂取土。
四、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因土地开发项目和防洪堤建设需要,经国土资源和河道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开采和使用砂石等矿产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和破坏。
五、项目区所在乡、村、社的干部、群众应积极支持土地开发项目和防洪堤建设,维护施工的正常秩序,严禁破坏、阻挠及盗窃等行为发生。如因破坏、阻挠、盗窃等行为造成延误工期、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六、市国土资源、水利防洪、公安等部门,船山区、唐家乡政府等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七、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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