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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通 告
遂府通〔2005〕6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遂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5〕10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市城区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城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具体范围是对城市环境领域的以下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区范围内不得再行使相应的处罚权。若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三、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处罚票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七、市级各部门和船山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主动配合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市城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告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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