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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级可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
通 告
遂府通〔2005〕10号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加速推进遂宁经济社会大发展的需要,根据《遂宁市关于开展“效能革命”的决定》(遂委发〔2005〕26号)精神,在各规范性文件制订和执行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过严格审查,市级可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4个。现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二、《遂宁市河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三、《遂宁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四、《遂宁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
五、《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及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
六、《遂宁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七、《遂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
八、《遂宁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
九、《遂宁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
十、《遂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十一、《遂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
十二、《遂宁市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遂委办〔2002〕124号)
十三、《关于加强农村人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遂委办发〔2005〕24号)
十四、《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1995〕146号)
十五、《遂宁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遂府发〔2003〕15号)
十六、《遂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4〕45号)
十七、《关于贯彻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04〕66号)
十八、《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告》(遂府通〔2003〕3号)
十九、《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告》(遂府通〔2005〕6号)
二十、《遂宁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遂府办发〔2003〕57号)
二十一、《遂宁市实施社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的意见》(遂府办发〔2004〕9号)
二十二、《遂宁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05〕29号)
二十三、《关于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遂烟专〔2004〕163号)
二十四、《遂宁市民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遂档发〔2004〕28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全社会须共同遵照执行。尚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由制订或行政执行部门按程序申报审核后通告。凡未经通告的一律无效,各部门及组织不得再行实施,一经发现,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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