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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 1.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市级工业园区(集中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区、县工业园区不得低于75万元;
2.市列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新建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报批绿色通道制,符合条件由市国土局专人负责在3月内办结;
3.建立工业用地补偿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工业用地除外)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同级工业用地补偿;工业用地价格必须与投入产出挂钩,在签订用地协议时,必须要约固定资产投资、销售收入、税利,投产两年后实行专项审计,如未达到要约规定,则以成本价追缴土地出让金或收回供地;市本级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出让,其出让价为:投资1000—3000万元5—8万元/亩,3000—5000万元4—5万元/亩,5000—10000万元以上3—5万元/亩;
4.鼓励厂房由矮变高,凡100%修建双层厂房的,可以零价出让;
5. 市、县两级凡位于城区内的工业企业三年内完成“退二进三”,其原工业用地改变为综合用地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搬迁、技改、扩能费用; 以上5条均出自遂委办发[2006]17号文件。
二、税收 1.鼓励市内企业与世界500强或国内同行业前10名企业合作,对方合作资产达30%以上者,合作企业3年内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7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达45%以上的4年内8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2.凡市列规划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实施技改新建工业项目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次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10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3、凡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市、县两级按企业所得税入库同级财政部分第一年按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奖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实际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盈利工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含10%),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减,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减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减,但抵减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符合有关减免税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在1—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4条均出自(遂委办发[2006]17号)文件。
5、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遂委发[2006]5号)
三、融资 鼓励企业、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遂委办发[2006]17号)
四、奖励 1、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户来遂投资亿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50万元;每引进国内500强知名企业一户来遂投资5000万元以上,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引资者10万元;(遂委办发[2006]17号) 2、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2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荣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6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买科研设备;(遂委办发[2006]17号)
五、注册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遂委办发[2006]17号)
2.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遂委办发[2006]17号)(遂委办发[2006]17号) 3.设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至1000万元。对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至2000万元;(遂委办发[2006]17号)
六、服务 1.市级各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全面实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对一般事务限3个工作日办结;(遂委办发[2006]17号)
2.建立涉企检查报批备案制度,凡对亿元以上企业的检查,需法人代表陪同的须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凡对“2153”工程企业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执纪执法部门涉企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须报告市工业领导小组;执纪执罚部门有自由裁量权的按最低限额处罚;(遂委办发[2006]17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借车、借人、征订书刊、报销单据和要求企业参加不愿意参加的培训学习;(遂委办发[2006]17号) 4.对亿元企业首次出现的违规,只要不是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实行首次免罚,主要立足帮扶整改;凡亿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涉案,政法部门要询问、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遂委办发[2006]17号)
5.实行工业项目预审制和“一站式服务”其办理情况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双向督查,必须在市效能办确定的时间内办结;(遂委发[2006]5号)
6.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更不得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对“2153”工程企业的检查,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遂委发[2006]5号)
7.实行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工业企业、工业项目制度。对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市级重点工业企业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确定一位市级领导、一个市直部门定点联系,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遂委发[2006]5号)
七、规费 1.优势产业、亿元企业和工业园区实施的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遂委发[2006]5号)
2.工业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05年)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遂委发[2006]5号) 3.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遂委发[2006]5号)
八、生产要素 1.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遂委发[2006]5号)
2.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遂委发[2006]5号)
3.对新办工业企业实行两步制电价,电度电价最高不超过0.48元/度(含农网还贷基金、城市附加费和后扶贫基金)。(遂委发[2006]5号)
4、搞好水、电、气、运的调度安排,做到均衡供应,保证工业生产所需。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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