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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关于维护抗震救灾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08-06-03 09:23:14)


为了全力维护抗震救灾特别是唐家山堰塞湖泄洪期间全市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如下通告:


  一、抗震救灾期间,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以大局为重,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上,坚决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严厉禁止一切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严厉禁止一切打砸破坏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任何人不得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不得妨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三、在抗震救灾中阻碍军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四、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编造并传播有关地震或者应急工作虚假信息、明知是有关地震或者应急工作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或者散布影响社会稳定的谣言、谎报警情、蛊惑人心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抗震救灾期间以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形式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盗窃、毁坏地质检测或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安全设备设施,情节轻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七、对抢劫、盗窃、哄抢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以及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实施抢劫、放火、毁坏公私财物、投毒、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广大群众有权利采取一切有效方法予以制止并扭送公安机关。为有效制止各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规定,可以使用警械、武器。


  九、人民群众对抗震救灾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遂宁市公安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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