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6]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六届6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2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工作,严格核算补差;要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低保工作网络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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