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86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143号
  • 成文日期: 2017-05-31
  • 发布日期: 2017-06-05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6-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充分调动农村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凝聚全面小康建设的强大合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市政府七届1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一)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村支部书记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430元调整为1580元;村主任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290元调整为1420元;村文书基本报酬由每人每月1140元调整为1260元。
(二)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3—4年、5—9年、10—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80元、120元、180元、300元补助。担任村文书3—4年、5—9年、10—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70元、110元、170元、240元补助。
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受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二、明确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属县(区)级事权范围,经费来源由各县(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解决。市级财政给予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总额20%的专项补助。
各县(区)政府、遂宁经开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调整后的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及时落实到位。
三、建立调整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长效机制
(一)建立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正常增长机制。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每3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参照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确保与我市财力相当。
(二)鼓励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县(区)从2017年起对村“三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要达到城镇职工参保缴费金额最低档的30%以上。此前已享受财政一次性补助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不再享受补助政策;新参加和此前参加但未享受养老保险一次性财政补助政策的村干部,从2017年起每年凭参保缴费发票给予补助;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的,不予以财政补助。离任村干部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四、切实做好在职村干部和离任村干部管理和关爱工作
各级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关心关爱在职村干部和离任村干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在职村干部基本报酬调整后,2016年以来实施的考核激励标准不降,充分激发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要按照《遂宁市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进一步规范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引导和管理,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稳控工作。积极搭建平台,注重发挥作用,引导和激励离任村干部保持先进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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