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现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1号)第十一条中的“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修订为“对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