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履职事项清单(“四个服务”工作事项专项表) | ||||||
责任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 履职事项 | 工作事项名称 | 工作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来源) | 责任人 | 备注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行政审批科) | 1.负责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1.负责办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行政审批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邹 凤 | 流程图1 |
2.负责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2.负责办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行政审批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邹 凤 | 流程图2 | |
3.负责办理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 行政审批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2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七条(四)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中等教育机构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邹 凤 | 流程图3 | ||
人事与师培科 | 3.负责教师资格认定 | 4.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 黄 锦 | 流程图4 |
5.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类 | 黄 锦 | ||||
6.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审批类 | 黄 锦 | ||||
校外教育培训科(民办教育管理科) | 4.负责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政执法 | 7.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5条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5.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8.负责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方 集 | 流程图5 | |
人事与师培科 | 6.负责教师行政处罚事项 | 9.负责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杨钱秀余彩虹 | 流程图5 |
10.负责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7项;《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杨钱秀余彩虹 | 流程图5 | ||
11.负责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8项;《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杨钱秀余彩虹 | 流程图5 | ||
校外教育培训科(民办教育管理科) | 7.负责民办学校行政处罚事项 | 12.负责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13.负责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
14.负责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
15.负责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
16.负责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邹 凤黄 俊 | 流程图5 | ||
基础教育科) | 8.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17.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方 集(市教师考试院人员) 周 玲 | 流程图5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高等教育科) | 9.对中职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8.负责对中职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朱 琳 林世友 | 流程图5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后勤科 | 10.负责全市中小学校禁烟行政处罚 | 19.负责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6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禁止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 张佳霖何小波 | 流程图5 |
校外教育培训科(民办教育管理科) | 11.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20.负责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方 集 | 流程图5 |
12.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的审核确认 | 21.负责对市直属民办学校重要事项(举办者)变更的审核确认 | 行政审批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邹 凤 | ||
教育督导室 | 1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2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行政执法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1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程 岚黄 俊 | 流程图6 |
遂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 14.教学成果奖励 | 23.负责教学成果奖励(做好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教学成果奖参加省级评选,指导教学成果奖的培育、推广) | 其他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20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三条: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 李小平 | |
人事与师培科 | 15.负责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24.负责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其他类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21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 杨钱秀 | |
校外教育培训科(民办教育管理科) | 16.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25.负责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2025年本)第22项,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 邹 凤 | |
计划基建与财务科(学生资助办公室) | 17.教育资助 | 26.负责学生资助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胡 若 | |
27.负责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查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1项;《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10〕330 号) | 胡 若 | |||
28.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查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1项;《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 | 胡 若 | |||
遂宁市教育考试院(院长:周航,副院长:李江、文武,综合科科长:刘珂言,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科 | 18.教育考试服务 | 29.负责招生考试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文 武 | |
校外教育培训科(民办教育管理科) | 19.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服务 | 30.负责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版)第3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 邹 凤 | |
31.负责普通话证书查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版)第3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 邹 凤 | |||
人事与师培科 | 20.教师资格相关政策咨询 | 32.负责教师资格相关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4项;《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 号) | 黄 锦 | |
2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咨询 | 33.负责中小学、中职教师职称评聘政策咨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5项;《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川教〔2020〕85 号);《遂 宁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遂教体函〔2021〕142号);《遂 宁 市 教 育 和 体 育 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教体函〔2021〕143号) | 余彩虹 | ||
基础教育科 | 22.学生入学、学籍异动政策咨询及办理 | 34.负责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学籍异动政策咨询及办理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6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一条 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应当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 方 集 | 流程图7 |
23.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咨询 | 35.负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咨询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7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方 集 | ||
人事与师培科 | 24.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 | 36.负责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9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黄 锦 | 流程图8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高等教育科) | 25.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认证 | 37.负责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认证(毕业证书遗失补办毕业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含毕业证明书)) | 公共服务类 |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24年版)第10项;《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297号) | 朱 琳 | 流程图9 |
人事与师培科 | 26.负责遂宁市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 | 38.负责遂宁市中小学(幼儿园)、中职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 | 其他类 | “三定”规定 | 杨钱秀 | 流程图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