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各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和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是,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定,要全面修订、废止,并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任务分工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开展清理工作。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直起草单位负责清理;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清理;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项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的文件,由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处理原则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修订。经清理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
四、结果报送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清理文件的复印件,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地址:市环岛商务中心3209室;联系人:冯波;联系电话:2290362;传真:2312601),根据清理结果需要修改、废止的,同时提出修改、废止方案。市政府法制办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2017年10月31日前报省法制办。
五、加强领导
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文文号 | 清理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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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清理结果为已废止、已修改、拟废止、拟修改、继续有效;2.已废止、已修改、拟废止、拟修改的请注明废止时间、修改时间、拟废止时间、拟修改时间;3.各报送单位请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4.请将统计表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一并附后。
附件2
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向此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白争春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温勉光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土局、市食药监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扶贫移民局、遂宁检验检疫办、遂宁海关、市档案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温勉光同志兼任。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