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7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520元/人·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后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精准掌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动态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分类施保,突出保障救助重点;要加强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工作,严格核算补差;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