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6〕106号
第一条 总则。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投诉机关效能和发展软环境问题,切实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中阻梗等行为的监督、整治力度,推动全市干部作风大提升、发展环境大改善,根据 《遂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遂宁市开展发展软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范围。
(一) 审批服务不优。流程复杂、互为前置、效率低下;审批搞勾兑,给了好处优先办,不给好处拖着办;未 落实首问负责制、 限时办结 制 、责任追究制、 一次性 书面 告知制 、导办员制 ;对符合规定应当办理的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等 。
(二)滥用行政许可权 。 自行设定行政许可项目,违规设置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 ; 利用 审批 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行为 。
(三)行政执法不规范 。 重处罚轻服务,违规执法、趋利执法、重复执法、乱扣乱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不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公开实施标准,不按规定下限进行行政处罚等行为 。
(四) 增加企业负担。 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 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强迫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 重大活动费用向企业摊派,暗示企业出资为活动、道路冠名等。
(五) 执行不力。 贯彻执行中、省、市涉企优惠政策不力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等,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弄虚作假。
(六) 作风不实。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对企业直接或变相吃、拿、卡、要、报,作风粗暴、滥用职权 、 以权谋私等;上班 时间 炒股、 购物、 玩游戏、 打麻将、斗地主、 看 电影电视剧等,对待企业和群众 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等;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迟到、脱岗、离岗或在岗办私事等。
(七)其他 机关效能和发展软环境方面的问题 。
第三条 举报方式。坚持全市统一受理,各县(区)、市直园区分级负责调查、办理、回复的原则。市直部门、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由市效能办负责组织调查。
(一)电话。 拨打12345热线电话举报。
(二)在线。登录“12345智慧遂宁”手机APP 在线举报。
(三)网络。发送到 电子邮箱snxn12345@163.com 举报 。
(四)来访。到市效能办举报,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升路7号(环岛商务中心9号楼9215室)。
(五)来信。邮寄书面证据和简要书面表达材料举报(遂宁市效能办督查科收,邮编:629000)或传真(0825—6807220)。
第四条 举报内容。举报人在举报时须要有明确的具体举报对象、主要问题表现、发生时间及地点、重要证人等,原则上 举报人要提供视频、音频、图片、书面等证据。举报人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奖励原则。一次举报涉及两个问题以上的,或者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个档次给予奖励一次;两人以上举报相同问题的,以受理时间为准,奖励首位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相同问题的,奖励一次,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给予被举报对象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每起奖励举报人500元人民币。
(二)给予被举报对象效能告诫的,每起奖励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
(三)给予被举报对象调离岗位的,每起奖励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
(四)给予被举报对象停职待岗处理的,每起奖励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
(五)给予被举报对象党纪政纪处分的,每起奖励举报人4000元人民币。
(六)给予被举报对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每起奖励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
(七)被市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负面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每起奖励金额由市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不予奖励范围。 举报人 在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且无法调查核实的;举报人没有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奖励发放。奖金领取方式一律通过转账支付,举报奖励认定一律以举报人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为准。
(一)举报问题涉及县(区)的,由辖区效能部门按照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问题查处结果确定具体金额,在20日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所需资金由辖区财政统筹解决。
(二)举报问题涉及市直园区、市直部门、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 ,奖励金额在 3000元(含)以内的,由市效能办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按程序组织发放;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由 市效能办根据查处结果提出奖励金额报市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组织发放,发放时间控制在20日内,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严格保密。负责受理举报的相关人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和泄露举报人资料、信息。举报人因举报遭打击报复,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最终解释权归市效能办所有。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