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已经市政府七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实施
(一)《遂宁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未列入清单的村(社区)证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有(国有)企业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
(二)确定保留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需要村(社区)签署意见的盖章材料样本,应以表单方式上传到门户网站并提供下载便利。
(三)未纳入保留清单的村(社区)证明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尽快梳理依据文件,对文件中相关条款应自行废止或限期修订。
(四)对在遂宁市以外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办事过程中确需提供的村(社区)证明,各县(区)、市直园区、镇(乡、街道)要指导所在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和酌情合理的原则予以出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县(区)部门以及镇(乡、街道)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
(五)有关制度建设工作要在2017年9月20日前完成。自2017年9月30日起,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未纳入清单的证明。
二、明确监管责任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不得以取消证明材料为由放松监管。要创新工作方式,通过网络核验、现场核查等手段替代证明材料,积极探索引入承诺等诚信机制,通过个人声明或承诺方式替代证明材料,加大失信行为惩治力度等多种方式,切实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三、严格加强监督
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室将村(社区)证明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纳入专项督查,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和县(区)予以通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遂宁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途 |
| 1 | 亲属关系类证明 | 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卫计委、人社局、社保局 | 申请办理需要提供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动产登记;申报农村部分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在职、退休死亡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抚养关系。 |
| 2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司法局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服刑人员家庭基本情况等。 |
| 3 | 经济困难类证明 | 法院、司法局、广电网络公司、卫计委 | 申请缓减免诉讼费及法律援助、免交光纤费用和收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
| 4 |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局 | 办理户主、田块变更。 |
| 5 | 在家死亡证明 | 民政局、人社局、公证处、公安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银行 | 代办(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于继承相关事宜、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证明死亡已久的居民情况;销户;不动产登记;土葬人员其他部门无法核实死亡时间;定期存款解约提款、挂失业务。 |
| 6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相关证明(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 | 公安局 | 农村地区户口分户、户口迁移(有房无证)、未确权且未拆迁住房的提供。 |
| 7 | 收养相关证明(收养登记中当事人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民政局 | 收养登记。 |
| 8 | 推荐辩护人证明 | 法院 | 诉讼中用于被委托辩护人的身份证明。 |
| 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10 | 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地址变更证明、监护人关系证明、房屋来源证明等)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不动产登记。 |
| 11 |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 社保局 |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生存认证。 |
| 12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工商局 |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行政和司法管辖地,明确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
| 13 | 申请办理村卫生室及申请办理村卫生室变更 | 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