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础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深化土地登记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登记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其中,市老城区〔明月河以南,开善东路以北,渠河以东(不含渠河南路以南、开善路以西部分),涪江以西〕、市直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由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登记发证。政府派出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颁发土地登记权属证书。
市直各园区负责承办托管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对登记资料和证书及时加盖印章。
二、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地下空间含义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分结建地下空间(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含独立主体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小区外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管线铺架、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情形除外。
(二)地下空间的管理
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划计划用途实行单独设立登记,人民防空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办理。
结建地下空间,取得地表用地审批许可手续,即取得该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用地审批许可手续,权利人须按供地规划地下空间许可条件开发建设。权利人凭地下空间《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改变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用途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理。如同意补办手续的,签定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登记。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市、县(区)政府规定标准收取。地下空间用途属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办理土地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参照地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许可,建设竣工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地下空间用地审批许可手续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地下空间的用途和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按城市规划用途分为地下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工业、交通、人防设施等。
设计用途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地下停车场(库)参照住宅用地确定最长使用年限;设计用途为经营性地下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设施参照商业用地确定最长使用年限;设计用途为物资仓库、工业等设施参照工业用地确定最长使用年限。具体年限按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四)地下空间管理、登记中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明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权依法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等要及时进行登记,前期宗地测绘、地籍调查等专业性工作,由各县(区)组建或聘用专业队伍负责完成。要加快实施市、县(区)城区和各乡(镇)建成区城镇地籍测量(含修补测)及数据库建设,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地籍数据库建设、成果更新、系统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区)城乡一体化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原有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工作,务必于2015年底完成并投入运用。
四、土地使用权分宗登记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外,同一主体确需宗地分割登记的,在不改变规划条件,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部门同意后,按规划分宗后再登记。
五、加强土地登记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各县(区)土地登记质量的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对不符合土地登记技术规范、违反土地登记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