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3-00023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3〕65号
  • 成文日期: 2013-04-19
  • 发布日期: 2013-04-19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加强“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6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4-19 13: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加强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已经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9日


  


  

  遂宁市加强“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管理规定  
 
     
   

  为促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全市土地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增强土地出让行为的公开透明。根据国、省、市关于土地资产管理及“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市城市规划区内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供应计划等重大问题,提交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局组织实施。

  二、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原则。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全部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商品住宅全部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土地“招拍挂”出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由监察部门并邀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

  四、严格城市规划控制。每块宗地出让前,规划部门负责先行拟定出让宗地的用途、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城市规划指标,并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供地、管地,确保城市规划的全面落实。

  五、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土地地价评估制度。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由地价评估机构按规定逐宗进行地价评估测算,为科学制定“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起始价提供技术支撑。

  六、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公示制度。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及时在新闻媒体、全国土地矿权交易网、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公示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宗地出让方案、宗地出让结果等信息,增强土地市场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提升土地拍卖出让的竞争力。土地拍卖前,切实做好竞买人身份保密工作,对国家工作人员泄密的,按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对参与土地竞拍活动的竞买人,在竞买其报名的宗地后,缴纳的保证金余额能够满足该批次其他待拍卖宗地保证金要求的,可继续参与购买本批次拍卖的其它土地。

  八及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30%以上,12个月内缴清全部剩余款项。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凡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九、建立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国土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

  十、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出让、划拨供应土地情况。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定期检查已供应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各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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