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4-000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4〕113号
  • 成文日期: 2014-07-11
  • 发布日期: 2014-07-11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113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4〕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引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总体规划区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住建、农业、工商、税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应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明确和规范流转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工商局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前,须经规划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和用途。流转交易后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规划条件和用途的,须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权属争议;

(四)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各乡镇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供流转交易参考。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给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一)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二)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应当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城乡规划部门对该地块的规划资料复印件;

(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

(五)设定了土地抵押权的,须有土地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交易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交易是指初次流转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交换、赠与和转租等。

第三章 宅基地退出

第十五条 鼓励户口外迁或农村房屋闲置的农户自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零星分散宅基地,按规定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对增加的建设用地可按规定进行初次流转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