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6-00492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规〔2026〕2号
  • 成文日期: 2026-08-13
  • 发布日期: 2026-08-14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8-14 15:58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遂府办规〔2026〕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

    管理办法》的通知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3日

    遂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应急抢险等工作;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是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四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本行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确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符合上位相关规划及技术标准规范,并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在既有道路上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应当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及时恢复原状,鼓励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

    市政工程需要迁改既有管线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提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需求,增加的费用由权属单位承担。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地下管线项目(含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地下管线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应当依法对拟建范围内地下管线进行详查,组织施工单位和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技术、安全、法律责任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并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旁站监护。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中心城区各辖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地下管线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九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编制行业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强化有限空间等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第十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定期开展地下管线专项体检评估,设置管线技术防范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编制本单位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规组织事故处置并依法报告。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破路抢修的,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按照规定通知市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产权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监管平台,负责将相关物联设备和数据全量接入“城市大脑”,建立健全地下管线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和调度处置机制。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全量归集、动态更新本行业管线运行、改造、补测、废弃的材质、坐标、管径等信息数据,及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提供,整合形成地下管线数字孪生地图,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及时更新录入“城市大脑”相关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数据和档案资料,应当依法存储、管理和使用,并遵守国家有关数据安全、保密等规定。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结合管线建设和管线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标准同步安装智能感知设备,相关设备和数据全量接入“城市大脑”等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和地下管线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等方面的应用,有效防范管线自身风险和第三方破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输油气、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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