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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6-03-03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序号部门检查项名称分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检查要点检查事项是否涉企领域检查频次
    一般重点
    1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是否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
    2.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3.农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或委托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如实记载、保存生产档案;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情况;
    5.是否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是否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是否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等;
    7.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8.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9.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否仍在销售;
    10.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1.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是否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抽检结果、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部门通报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农业农村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频次。
    2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持证人是否具有以下能力: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标志使用人是否符合以下情况: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3市农业农村局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是否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2.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4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作物种子(含饲草良种、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专项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1.检查机构是否取得CASL证书,是否在合格证书明确的检验项目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对外开展检验服务;
    2.检查机构当前是否持续满足资质申请条件要求,包括组织、资源、过程、管理体系等方面;
    3.检查体系文件主要内容及引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完整、及时更新;
    4.检查机构是否按计划开展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以及是否在实际运行中执行体系文件规定;
    5.检查检验档案是否满足再现性和溯源要求,仪器设备、人员等主要档案是否齐全规范;
    6.核查检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检验依据是否正确、检验结论是否准确,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农作物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1.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5.检查是否存在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6.检查是否存在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7.检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内控制度;
    8.检查是否按照质量内控制度全面开展种子生产田间检验,种子加工销售室内检验,种子质量追踪田间纯度鉴定;
    9.检查田间生产、加工包装和流通销售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是否存在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检查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全面、真实、规范;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5市农业农村局对肥料的监督检查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监督检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检查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行为;
    2.检查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是否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行为;
    3.检查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
    4.检查是否有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行为;
    5.检查是否有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该生产肥料产品的行为;
    6.检查是否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6市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行为或者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行为;
    2.检查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是否依法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3.检查是否存在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为;
    5.检查委托加工、分装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的行为;
    6.检查是否存在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为;
    7.检查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制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是否按规定年限保存,是否存在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行为;
    8.检查是否执行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是否按规定年限保存,是否存在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行为;
    9.检查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10.检查是否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1.对成品仓库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农药经营者的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1.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或者按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行为;
    2.检查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是否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4.检查是否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5.检查是否存在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禁用农药、原药、母药的行为,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药的行为,是否存在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经营境外企业农药产品的行为;
    6.检查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报发证机关备案的行为,是否存在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信息的行为;
    7.检查是否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是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8.检查是否执行了进货查验,是否存在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为;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为;
    9.检查是否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是否按规定年限保存;
    10.检查是否存在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为;是否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1.对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农药使用者的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1.《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检查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检查是否使用禁用的农药;
    3.检查是否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5.检查是否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6.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7.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8.对使用的农药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7市农业农村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是否存在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2.是否存在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5.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6.是否存在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7.是否存在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
    8.是否存在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行为;
    10.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为;
    12.是否存在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行为;
    13.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4.是否存在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5.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为;
    16.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7.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8.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是否存在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3.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5.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行为;
    6.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7.是否存在经营者不停止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8.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行为;
    9.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10.是否存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
    11.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者的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是否存在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2.是否存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4.是否存在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5.是否存在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行为;
    6.是否存在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行为;
    7.是否存在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行为;
    8.是否存在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
    10.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8市农业农村局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1.动物防疫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3.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4.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情况的检查;
    5.动物防疫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9市农业农村局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对生猪入场的检查;
    2.对生猪待宰圈的检查;
    3.对生猪进行屠宰的检查;
    4.对无害化处理的检查;
    5.对出场生猪产品的检查;
    6.对人员管理的检查;
    7.对信息报送的检查;
    8.对档案管理的检查。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0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资质的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农业转基因标识情况的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是否按规定标识转基因内容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农业转基因档案的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情况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是否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1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登记注册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操作证件且在有效期内;
    3.跨区作业手续是否齐全。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操作使用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1.操作人员是否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操作人员是否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操作人员是否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档案资料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1.合作社是否建立了完整、准确、规范的使用、培训等制度并落实;
    2.合作社是否建立了完整、准确的机具、人员及培训台账。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年度检验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按规定完成年检年审。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2市农业农村局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对兽药研究、试验的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兽药研究、试验等行为;
    2.研制新兽药是否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
    3.是否存在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
    4.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为;
    5.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是否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2.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是否生产、经营假、劣兽药;
    3.是否存在包装未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行为;
    4.是否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生产兽药;
    5.是否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6.是否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7.是否按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8.是否存在新兽药监测期内未收集和报送新药监测资料的行为;
    9.是否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
    10.是否存在销售原料药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等物品的行为;
    12.是否存在发现兽药使用不良反应,不报告的行为;
    13.是否有违反其
    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是否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否经营假、劣兽药;
    3.是否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4.是否存在包装未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行为;
    5.是否存在经营未经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兽药的行为;
    6.是否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7.是否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
    8.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经营人用药品;
    9.是否存在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原料药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2.是否存在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等物品的行为;
    13.是否存在发现兽药使用不良反应,不报告的行为;
    14.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兽药使用者的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1.是否存在未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
    4.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是否存在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
    5.是否存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或者将原料药饲喂动物的行为;
    6.是否存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
    7.是否存在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等物品的行为;
    8.是否存在发现兽药使用不良反应,不报告的行为;
    9.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3市农业农村局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场所、设施,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4市农业农村局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七条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
    2.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品种、数量;
    3.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品种进货台账;
    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品种是否有专用标识。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5市农业农村局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植物检疫对象研究行为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开展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是否在非疫区进行;
    2.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研究是否遵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计划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
    2.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之前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3.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对已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采取封锁、消灭措施;
    4.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对已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之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进行扩散;
    5.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是否生产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6.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依照规定申报植物检疫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行为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事先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2.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是否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发给检疫证书后,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单位或个人调运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情况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只限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
    2.因特殊情况从疫区运出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事先征得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批准,调出省外的,是否经过农业农村部批准;
    3.调入单位或者个人从省外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事先征得所在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4.调入单位或者个人从省外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是否根据调入单位检疫要求向所在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5.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取得植物检疫证明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情况;
    6.调出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未取得植物检疫证明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情况;
    7.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情况;
    8.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
    10.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11.调运单位或个人是否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植物检疫证书是否随货运寄;
    12.调运单位或个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引起疫情扩散。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铁路、航空、邮政、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情况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铁路、航空、邮政、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运输单位或个人运输或收寄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是否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
    2.承运单位或个人运递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是否存在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情况;
    3.承运单位或个人运递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通知植物检疫机构。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从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事先向省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货物入境时,是否持有植物检疫机构批准文书和出口国检疫证,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引种单位或个人是否将入境情况及时报告植物检疫机构;
    4.引进单位或个人是否按国(境)外引进种苗检疫审批单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5.隔离试种期间,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杂草后分散种植;
    6.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是否按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处理;
    7.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情况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检查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1.对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是否按照规定实施检疫;
    2.对已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托运人是否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农业农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16市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1.检查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2.检查是否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3.检查是否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

    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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