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1.对接收安置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国有企业依法落实相关待遇政策的检查。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 √ | √ | 1.企业是否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是否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2.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企业是否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是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排工作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工资待遇,是否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其他相关待遇,并依法落实相关保险待遇等。 4.企业是否将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落实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其中,是否将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以及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5.企业接收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后,是否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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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情况,对相关企业开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