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规〔2026〕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政消火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遂宁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上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出水口、栓体等部件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及其他灾害处置使用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未经消防救援部门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内消火栓(含由单位、小区内部管道供水,但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临街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社区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开展排查,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相关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消防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在专委会审查新(改)建市政道路方案时,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技术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将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建设纳入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配套工程;督促协调供水企业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未同步配套、需单独实施的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建设。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市政消火栓建设、使用情况。
交通、供水、城市建设更新等规划应综合考量消防水源、供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设置,实现与消防专项规划紧密衔接、协同联动。
公安交管部门规划路内停车位时,不得妨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及供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时应遵循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规范统一,具备抗压性能,并设置醒目标识,便于识别与使用。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绕城高速(含城市建成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
第九条 新建市政消火栓纳入城乡供水管网工程验收范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消防救援部门参与配合。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建立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包含供水管网分布图、管径、压力、流量等基本信息,每年进行更新,并推送当地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标志规范;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应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时交互数据。
鼓励采用智慧消火栓,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动态管控,增强消防应急效能。
第十三条 因改造等需停用、拆除市政消火栓或暂停供水、降压供水时,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应提前48小时(紧急情况应及时)告知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并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市政消火栓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部门发现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责令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