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规〔2025〕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遂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引客入遂”,结合本市地域特征、产业发展布局及公共安全管理实际,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含)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竞技及休闲赛事,包括足球、篮球、马拉松、龙舟赛等传统赛事,以及轻型飞机、动力伞等低空飞行活动;
(二)文化艺术及创意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节、杂技表演、动漫展会、非遗文化展演等;
(三)商贸及人才交流活动,包括各类展览展销、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大型人才招聘会等;
(四)民俗及节庆活动,包括民俗巡游、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无人机灯光秀等。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承担主体责任、政府统一监管、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纳入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法定权限和委托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对活动场所落实安全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指导承办者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承办者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市容环境、影响市容秩序的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摊点、非机动车占道停放、占道开挖等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专项接驳线路,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广电体育旅游部门负责营业性演出活动和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与监督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监督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5000人(含)以上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按预计参加人数,在活动举办的20日前向对应的市、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否达到1000人以上无法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由其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第九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设定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质、资格证明;
(二)活动方案及说明,联合承办的需提交联合承办协议;
(三)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租赁合同或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或者容缺受理。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规模和组织方式等;
(二)活动现场平面图、临时搭建设施平面图及相关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人数、任务、联络方式和识别标志;
(四)票务管理和工作证件管理措施;
(五)安检设备、安检人员配备及安检流程规范,明确禁限带物品清单;
(六)人员缓冲区域、应急通道、防冲撞及软硬隔离设施的设定及其标识;
(七)交通保障措施及其标识;
(八)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其他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经安全审核、查验和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活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中详细说明理由,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备。
对同一承办者后续举办的活动,在相关事项未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无需提供承办者合法成立证明、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对同一承办者同一年度内举办的多场次同类型大型活动,在场地及安全条件未改变的前提下,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许可,公安机关在年度内后续活动开始前进行安全提示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办者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的;
(二)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交通秩序且无法有效管控的;
(三)与国事、军事等重大活动时间、地点冲突的;
(四)处于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期间的;
(五)活动场地及周边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承办者未落实公安机关核准的与活动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要求的;
(七)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取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取消活动,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遇特殊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极端天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场地设施突发严重故障、关键嘉宾突发意外等),承办者确无法提前5日申请变更或书面告知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前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履行申请或告知义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或网络平台予以公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安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安全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通知承办者以及与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部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责成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承办者对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与活动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防设施、设备和专业保安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做好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
(四)为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资金、物资等方面的保障;
(五)制定活动票证管理措施,明确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其中入场票证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活动安全容量印制及发售;
(六)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依照相关规定,其设计、施工、验收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承担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设计、施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及时劝阻、制止现场违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及时消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和无障碍通道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人员缓冲区、应急通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完好的应急广播、照明设施;
(四)规范设置停车区域和指引标识,配备专人维护停车秩序;
(五)保障监控设备齐全有效,能够覆盖整个活动区域,并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服从现场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承担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制定安全检查方案,配备与活动相适应的专业安检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及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先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活动现场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活动明确禁限带物品入场;
(二)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自进入禁入区域、跨越防护设施;不得展示敏感、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三)遵守活动现场空域管制规定,不得擅自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等低空航空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