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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遂宁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19-12-31 16: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表1:主体责任表
    主体责任 1.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4.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5.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7.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8.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9.完成应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职责边界 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涉及多行业部门权责内容进行明确。
    1. 关于消防宣传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2. 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 关于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及处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 关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消防部门依法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规范、技术标准和法律规章综合判定结果,依法出具开业前检查合格或不合格意见。
    4.事后监督责任: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49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0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1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2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3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4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防火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6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7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8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起火单位或者个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5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0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1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相关人员未经专业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2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3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4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变更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5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6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电线不符合安全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7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8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6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0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1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2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未保持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3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设置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疏散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4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产品不符合标准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5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填报工程信息虚假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6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7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8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7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0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1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2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3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维修保养后的消防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4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5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6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7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电焊气焊等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未按标准规范操作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8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车通道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89
    序号 8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保卫方案未按规定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0
    序号 9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1
    序号 9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2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如实填报工程信息虚假备案逾期未改的处罚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当事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3
    序号 9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查封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4
    序号 9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强制执行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5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行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现场笔录,开具强制措施凭证。
    3.执行责任: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6
    序号 9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7
    序号 9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8
    序号 9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99
    序号 9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高层居民住宅楼、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仓库、高层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仓库、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铁路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0
    序号 10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1
    序号 10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工程审核验收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2
    序号 10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3
    序号 10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4
    序号 10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不便公示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表2-105
    序号 10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
    责任主体 防火处监督检查指导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2.审查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3.批准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4.发布责任:当场告知或者实施其他行政权力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其他行政权力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268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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