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21〕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4日
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遂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防控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调度各类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本级党委领导下,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有序。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为主力、驻遂部队为突击、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的救援机制,科学安全、高效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效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培养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优化整合资源,提高应急管理法治化、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3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市政府、县级政府负责先期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县级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级层面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当突发事件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时,由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1.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内各层面应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容易引发舆论热议,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和市内有关地方各层面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三级响应由市政府指定市直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市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启动市级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市级二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启动市级三级响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指定市直牵头部门。
1.5 应急预案体系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科学、迅速、有序、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响应、处置、恢复等。各级党委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基层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全市构建市、县、乡三级应急预案层级,各层级建设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延伸建设最小工作单元、风险(隐患)点位(区域)应对处置方案。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最小工作单元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所面临的风险而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相互支持、上下衔接。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操作手册和应对处置流程图等,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精细化、具体化。重点梳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全过程、全流程中“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做到结构完整、要素齐全、表述简洁,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预想、救援方案、救援保障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市级层面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全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等工作。
市级层面可与相邻市(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和综合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推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形势,部署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专项指挥机构之间、地方与军队之间的协调联动等。在市委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级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2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抗震救灾、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灭火、重大动(植)物疫情、生产安全事件等19个专项指挥部(详见附件10.1),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视情设立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
2.1.3 市级工作机构
市直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应急委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准备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较大、一般级别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时,由对应的市应急委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专项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专项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市级层面视情由市政府领导或指定的市直牵头部门赶赴事发地,督导事发地开展应对工作,协调队伍、专家、设备、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1.5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指挥
当发生类似“5·12”汶川地震、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时,成立“遂宁市应对××事件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遂宁军分区、武警遂宁支队军事主官任副指挥长,市直部门和事发地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设立由市级领导任组长的相应工作组。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扩大响应措施。
按需搭建前方指挥平台,指挥长带领工作组与事发地县级党委、政府组建前方指挥部,按需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视事件种类、规模和应对实际,灵活设置相应工作组。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主要体现如何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以及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应对处置。
2.3 专家组
各级应急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要抽调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全市各级层面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等运行机制,有效、有序、科学、精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3.1 风险防控
3.1.1 各级各部门和在遂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
3.1.2 各级各部门和在遂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每年底要对下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部门。
3.1.3 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预防可能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研究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驻遂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
3.1.4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广播电视台和供水、排水、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要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商场、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长途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隧道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安全出口与疏散路线、通道处,设立显著醒目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预警和应急救援设备,建立安全巡检制度,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畅通。
3.1.5 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3.1.6 在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级各类(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及特点,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信息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息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电话、手机、报刊、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承担应对处置职责的部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预警状态下紧急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信息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其他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媒体单位应优先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和应急宣传工作。
(4)预警信息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或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信息员建设。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地灾监测员、网格管理员、村(社区)干部等力量,建好建强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推行突发事件和预警预报信息网格化管理,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2)报送要求。各级各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原则,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谎报、误报。
(3)分类管理。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获取、核实、会商、研判、报送,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情况的续报、终报,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4)分级负责。坚持“分级负责、下级向上一级负责”原则,各级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会商、研判等机制,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统筹、管理、报送,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有关情况的续报、终报,对本辖区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5)严格程序。①为避免信息报送过程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倒灌、多头报送等问题,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会商研判、统一口径、逐级上报”要求,110、120、119、12345等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边核实边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总值班室或应急指挥保障中心。②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总值班室或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将有关情况通报至辖区有关方面,并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核实、会商、研判、处置,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应急指挥保障中心。③市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级别、敏感程度等,将相关情况通报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建议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对处置,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政府总值班室。④市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对突发事件信息再核实、再研判,根据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向市委总值班室报告。
涉及向省直有关部门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须征得负责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市领导同意后,方能按规定报送。原则上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以个人名义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具有敏感性,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发生巨大灾害,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应急处置与救援
4.2.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快速、就近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本单位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3)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负责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严禁多头指挥、行政命令代替专业指挥;必要时,市级指挥机构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成立市级指挥机构前方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设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救援队伍建设。
在接到险情、警情或应急救援指令时,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闻令而动、闻讯而动,快速响应、快速集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或应急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应对处置牵头部门的调度安排,抢险救援专业指挥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严防行政命令代替专业指挥,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协调驻遂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抢险救援任务的驻遂部队接受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3)队伍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支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要求,按照“重点采购、分别存放、统一调度、集中使用”原则,强化设备、装备配备,加强专业训练,提升救援能力,时刻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2.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组织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利用卫星、无人机等专业技术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现场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③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④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⑤开展环境监测,控制和处置污染物,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减轻环境影响;
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⑪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遂宁传媒集团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应快速联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应对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4.2.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承担应对处置职责的组织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情研判、引导方案,并将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县级政府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突发事件应对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专项指挥机构要求,由市级层面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新闻通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未经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4.2.5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法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省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或由省政府依职权决定。
新闻媒体公布紧急状态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2.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党委、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4.3 恢复与重建
4.3.1 善后处置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和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有关县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3.2 调查与评估
(1)各级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配合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委办公室。
4.3.3 恢复重建
健全争取上级支持、本级统筹指导、灾区作为主体、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强资金、政策、规划统筹,提升恢复重建效能。强化灾区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建立务实高效的灾后恢复重建体系。
(1)在市委统一领导下,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请求,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 综合保障
5.1 人力保障
5.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级党委、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5.1.2 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水文、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公安、通讯等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演练。
5.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遂部队纳入地方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5.1.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并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5.1.5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和妇联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1.6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5.2 财力保障
5.2.1 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5.2.2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级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按规定可予以适当支持。
5.2.3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5.2.4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2.5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保障
5.3.1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领域、分类型建立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优化调拨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
5.3.2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3.3 提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4 科技保障
5.4.1 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4.2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应急通信网络等,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满足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预测预警、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等功能。
6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
6.1 预案编制
6.1.1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1.2 各级各类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评审或论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6.1.3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内容应各有侧重。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等法人和最小工作单元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路线和撤离组织等内容。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驻遂机构等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6.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原则。应急部门(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和部门应急预案、下一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部门(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本级政府印发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抄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由应急委对应的专项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本级应急部门。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起草,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级政府备案,抄送县级应急部门。
单位和基层组织(含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负责起草,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抄送属地应急部门,实行“双备案制”。
最小工作单元应对处置方案(包括河心洲坝、山洪危险区、地灾点、堤防堤坝、内涝点、码头、船舶、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等)由防范责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市直园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由市直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备案;市直园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直园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抄送市直园区应急管理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模拟、盲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的应急演练。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其他制定应急预案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6.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 宣传和培训
7.1 宣传教育
(1)市应急委统筹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组织指导各行业(领域)应对处置宣传工作。
(2)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开展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救援、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1)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等。
8 责任与奖惩
8.1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8.2 按照党委、政府要求,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3 对迟报、谎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本预案涉及市直有关部门,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部门(应急委办公室)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9.2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4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遂府函〔2014〕9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