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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遂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5-26 1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出台背景

《遂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施行以来,作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领域的首部市级精细化管理规范,有效填补了制度空白,构建了“市级统筹规划、县级属地监管、学校自主办学”的管理体系,显著提升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范化水平和办学质量。

近年来,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我省新出台的《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市锂电新能源、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日益精准化、专业化。结合前期对原《办法》的后评估结果,发现部分条款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分类管理举措不够细化、质量与就业导向不够突出等。因此,亟须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确保与上位法精神和省级最新规定高度衔接,更好地服务我市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政策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5〕13号)。

三、核心内容解读

《办法》共计六章四十一条,核心内容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党建引领,把准办学方向。《办法》明确规定,要将党的建设相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并且首次规定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应进入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从制度层面确保党组织在涉及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等重要决策中发挥政治核心、政治引领以及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二)突出服务产业,优化布局结构。紧密对接我市主导产业体系,《办法》明确提出,学校设置要围绕锂电新能源、油气化工、食品饮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以及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紧缺领域,优化职业培训资源布局,引导民办培训与产业发展精准匹配,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健全内部治理,规范办学行为。

1. 严格准入条件。增加了对举办者信用状况的要求,完善了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决策机构必须包含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必须有教职工代表。

2. 加强师资建设。对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资质要求更加灵活务实,对于具备高级技师、市级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丰富企业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3. 规范财务管理。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的财务账户管理要求,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严禁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强调退费事宜须依法依约办理。

4. 保障师生权益。要求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并建立统一的学生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习、技能评价及就业状况。

(四)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1. 完善年检评估。将年检评估结果与学校办学许可的延续、变更等审批直接关联,对不合格的学校先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办学许可证。

2. 强化质量导向。新增教育质量评价要求,将学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并要求学校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3. 畅通退出机制。明确了学校终止办学的多种情形和程序,特别是对于自行终止办学的学校,要求提前6个月发布公告并制定学员安置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学员权益。同时,对“僵尸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实行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制度。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遂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遂人社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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