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43904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187号
  • 成文日期: 2017-08-01
  • 发布日期: 2017-12-04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2-0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遂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大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环境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启动预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应急办合署办公。

成员单位:遂宁军分区、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食药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省、市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遂宁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按照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宣传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组织遂宁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报道气象灾情及应急抢险工作进展。

市发改委:牵头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协调及通信传输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通信行业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协调电力和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电力和通信设施及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省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国土局:

负责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市住建局:负责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城区主要街巷的防洪排涝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城区内在建项目的防内涝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合理划定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并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市交运局:负责保障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受灾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工程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组织农村生产、生活用水;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力量对受损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市农业局: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户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市林业局:负责灾区抢险救灾所需林业物资储运、调配等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

市国资委:负责联系和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管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报、抗灾救灾和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应急抢险工作台进展情况,全面向群众宣传抗灾、救灾、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系统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受灾游客的救援。

市食药监局:牵头开展灾区救援药品和食品供应质量监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市武警支队: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处置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市政府指令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通讯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交运、铁路、水务、农业、卫计、安全、林业、电力等相关单位和驻地部队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依托县(区)和镇(乡)政府建立以社区、村社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2 预警信息发布

4.2.1 发布制度

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生情况及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4.2.3 发布途径

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介应当及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更新的信息。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上报灾情,跟踪掌握灾情动态,续报受灾情况。信息报送具体按《遂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委办〔2008〕151号印发)执行。

5.2 响应启动(详见附件1)

当气象灾害达到预警标准时,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专报,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由市政府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指令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5.3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要迅速核实研判,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5.4 分灾种响应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与其职能职责相关的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响应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后,要及时安排和加强应急值班,密切监视灾害发生、发展及灾情,针对所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行动。各部门分灾种响应参见《气象灾害分灾种应急响应图》(详见附件2)。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县(区)政府按照应对指令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市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市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给予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县(区)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气象灾害专项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7.3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街道、镇(乡)、社区、村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3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8.3.1 干旱

橙色预警Ⅱ级: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区)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特别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黄色预警Ⅲ级: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县(区)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影响严重,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蓝色预警Ⅳ级:相邻2个县(区)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8.3.2 暴雨

红色预警Ⅰ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部分地方日雨量超过250毫米,影响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部分地方日雨量超过200毫米,影响严重,且预计未来 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部分地方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8.3.3 大雪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5.0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还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雪。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2.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雪。

8.3.4 寒潮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 10℃ 以上并伴有 6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 以下。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8℃ 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4℃以下。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日平均气温下降8℃ 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且日平均气温降至6℃以下。

8.3.5 大风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7级大风天气。

8.3.6 低温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72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 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 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蓝色预警Ⅳ级:过去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出现日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 以上的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日平均气温持续偏低5℃ 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8.3.7 高温

橙色预警Ⅱ级:过去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 及以上,其中有2个及以上县(区)成片达40℃ 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黄色预警Ⅲ级:过去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 及以上高温天气,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出现。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 及以上,且有2个及以上县、区成片达38℃ 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3.8 霜冻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3个及以上县(区)将出现霜冻天气(12月至翌年2月)。

8.3.9 冰冻

橙色预警Ⅱ级:我市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已持续5—10天在2℃ 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 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黄色预警Ⅲ级:我市大部地区日平均气温已降至3℃ 或以下并伴有雨雪天气,未来3—5天低温雨雪天气仍将继续维持,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

8.3.10 大雾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且1个及以上县(区)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1个及以上县(区)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1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3.11 霾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县(区)大部地方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灾种
分级
干旱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9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39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