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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水利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6-02-28 16: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检查项名称分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检查要点检查事项类别是否涉企领域检查频次
一般重点
1遂宁市水利局取水许可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第六条
1.取用水合规情况;
2.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
3.水资源税缴纳情况;
4.年度取水计划和取水总结执行情况;
5.用水直报系统填报情况;
6.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2遂宁市水利局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 、第四十三条
1.对节水“三同时”情况的检查;
2.对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情况的检查;
3.计划用水执行情况检查。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3遂宁市水利局水利建设项目稽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条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1.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
2.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4遂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检测资质检查:1.资质等级证书中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2.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资质认定证书中地址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参数是否满足《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中对检测能力的要求;3.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4.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不少于10人;5.是否具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是否明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6.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是否存在随意抽撤、涂改的行为;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是否存在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为;7.是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是否满足检验检测要求;8.是否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检测能力的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运行、核查、检定和校准;9.是否依法依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10.是否具备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和量测类检测能力要求。
检测行为检查:11.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行为;1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13.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14.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转包质量检测业务的;(二)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15.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16.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17.是否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18.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19.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是否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20.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是否在出具的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21.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5遂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
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派驻质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检查不设上限
6遂宁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防御、规建及农水:
1.是否制定并落实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堤防)安全的具体方案或措施;2.是否建立并落实覆盖辖区内水工程的常态化安全监督机制;3.是否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和防汛“三个责任人”和水雨情测报、应急预案及调度规程“三个重点环节”,是否落实堤防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安全运行责任制,并公示相关责任人名单;4.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方面的具体办法、标准或细则;5.病险水库是否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保坝应急措施,是否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除险加固后是否及时蓄水验收。
涉河:
1.是否制定并落实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堤防)安全的具体方案或措施;2.是否建立并落实覆盖辖区内水工程的常态化安全监督机制;3.是否落实大型水库大坝“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堤防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安全运行责任制,并公示相关责任人名单;4.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方面的具体办法、标准或细则;5.天然河道内堤防、水闸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管理、日常维养、工程实体等运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整改及安全鉴定开展情况;年度划界和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7遂宁市水利局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是否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2.涉及水利工程的特定活动是否存在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溢洪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明令禁止的行为;
3.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是否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是否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是否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5.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8遂宁市水利局河道采砂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规划许可执行情况;
2.采砂现场建设与管理情况;
3.疏浚砂综合利用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2次
9遂宁市水利局涉河建设项目、特定活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1.涉河建设方案监管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涉河建设方案变更及报备(批)情况;
3.防治与补救措施落实情况;
4.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情况等。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10遂宁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检查1.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7.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2次
2.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11遂宁市水利局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对在建水利工程开展安全检查;
2.对水利工程运行开展安全检查;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
4.有其他文件或上级明确要求的安全检查。
危险性较低的在建、已成水利工程危险性较高的在建、已成水利工程水利危险性较低的在建、已成水利工程:年度频次上限1次;
危险性较高的在建、已成水利工程:不设上限。
12遂宁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
1.检查水库(水电站)、堤防及水闸的防汛安全运行管理情况;
2.检查在建水利工程的度汛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3.检查水毁修复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管理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河湖"四乱"问题,在建涉河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审批、批建不符、补救措施未落实、违规占用河道施工影响行洪安全等问题;
5.检查山洪和水文监测设备运行保障和维护情况,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修订、报批情况;
6.检查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情况和抗旱应急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应急供水保障方案等编制、报批情况;
7.检查是否建立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

水利不设上限(涉及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视汛情、旱情开展)
13遂宁市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用水总量、断面流量(水位、水量)等水资源调度控制要素保障情况检查;
2.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实时调度指令、突发事件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实施情况检查;
3.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编制所需计划建议等资料报送情况检查;
4.水资源调度目标运行偏差及处置情况检查;
5.水资源调度信息化平台运用情况检查。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14遂宁市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检查1.对供水单位资质情况的检查《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1.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
2.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
3.净水、制水等重要岗位技术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

水利一季度1次
2.对供水单位制度建设情况的检查1.是否落实农村供水保障“三个责任人”并进行公示;
2.是否制定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是否制定应急供水预案。

3.对供水单位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1.供水设施设备是否定期维护、正常运行;  
2.是否收取水费、制定水价管理办法;
3.是否设立供水服务电话,问题投诉是否及时处置;
4.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5.是否配备消防设施或器材。

4.对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监测情况的检查1.是否按要求配备净化消毒设施并正常运行;
2.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水质检测监测,出厂水水质监测报告是否达标;
3.日常水质监测相关记录是否完善,检测报告是否归档存放。

15遂宁市水利局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日常监管情况。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16遂宁市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1.安管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
2.是否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培训时长、内容等);
3.安管人员在工程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如安全制度执行、隐患排查等);
4.其他。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17遂宁市水利局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川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
1.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水利年度频次上限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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