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川府发〔2013〕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2013年度县(区)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评估主体
评估工作由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三、评估分值和评估内容
总分为100分,评估内容为《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四、评估方式
(一)自我评估。各县(区)政府对照《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我评估情况和自评分值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敖强,联系电话:5866603)。
(二)市政府评估。由市政府法制办于11月30日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组织相关人员赴各县(区)政府进行评估。
(三)社会评估。由市政府法制办在遂宁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采用调查问卷和到被评估单位所在地走访等形式对被评估县(区)社会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打分。
(四)自我评估、市政府评估、社会评估的分值分别按20%、60%、20%计入总分。
五、评估结果运用
由市政府法制办统计汇总评估分值,报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市政府评价县(区)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附件1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一、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使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整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二、行政决策行为规范。行政决策权限、范围、规则明晰。立项论证、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执行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凡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布。凡重大、疑难和专业性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凡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措施,一般应当在正式实施30日前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执法机制完善。依法界定执法权限,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执法保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
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行政执法公开、亮证、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程序规定全面落实。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严格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及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
五、行政审批高效便民。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依法明确受理、办理权限。行政审批纳入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规范、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六、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现信息化,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更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持证率100%。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
七、政府信息依法公开。除法定事由外,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具体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在决策后24小时内公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办理申请公开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平台有效运行。
八、行政救济合法公正及时。行政复议机构健全、人员落实、案件依法办理。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依法履行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与原告当事人平等参与行政诉讼,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
九、行政权力受到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依法接受人大、政协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十一、提升法治意识和能力。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或测试,结果作为任职依据之一。市县行政学院(校)将依法行政纳入教学内容,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十二、落实保障措施。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考核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具体,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