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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7-0005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68号
  • 成文日期: 2017-03-29
  • 发布日期: 2017-03-29
  • 当前信息已于2020-02-29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29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7〕6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概算调整办理程序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已经市政府七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

办  理  程  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十个文件的通知》(遂府发〔2015〕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理程序。

一、项目业主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

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发行债券或建设需要等原因变更项目业主的,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等发生变化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项目业主根据市政府意见变更相关附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能评等),再按程序报送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二、项目延期办理程序

因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影响项目延期的,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延期申请,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后,再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说明,项目业主按程序报送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延期手续。

三、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以进行概算调整,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

(一)凡进行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必须先将调整方案和清单送市人民政府招投标文件和投资概算调整审查专家组审核同意后,再按审批程序办理。

(二)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或金额50万元以内的项目。

1.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

2.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集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安监、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并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联席会议意见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3.项目业主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许可、环评、水保、能评等)。

4.项目业主按程序报送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三)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或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请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整方案、清单等),专家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

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示意见,决定是否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调整建议意见》。

3.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安监、住建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调整建议意见》,并由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联席会议意见形成《调整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审定。

4.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将《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后,再将所有涉及的相关资料报请市政府最终审定。其中:新增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定;新增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市长审定;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项目业主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选址许可、环评、水保、能评等)。

6.项目业主按程序报送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四、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审批程序

因项目实际需要等原因进行建设内容调整的,按照“项目投资概算调整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对调整后没有超出概算、但调整金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直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本办理程序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

六、各县(区)政府、其他市直部门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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