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2年第21号、第28号和2023年第1号、第2号,涉及我市大英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均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英县成南高速服务南区建东餐饮店销售不合格南瓜酥(油炸类糕点)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下旬,承检机构执行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时,在大英县成南高速服务南区建东餐饮店抽取了1批次南瓜酥(油炸类糕点)(商标:东坡园+图形;生产日期:2022-06-04;规格型号:460克/袋)。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成南高速服务南区建东餐饮店标有“仓库重地,闲人免入”的库房中查见5袋标识生产日期2022年6月4日的南瓜酥(油炸类糕点),将其扣押,已售出的南瓜酥(油炸类糕点),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9月9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大英县成南高速服务南区建东餐饮店销售不合格南瓜酥(油炸类糕点)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南瓜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在购进南瓜酥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南瓜酥5袋;
2)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南瓜酥(油炸类糕点)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餐饮店进行改正,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后该店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大英县蓬莱镇采和百信金阳店经营不合格草莓派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中旬,承检机构在执行 抽检监测(转移地方) 2022年总局抽检计划时,在大英县蓬莱镇采和百信金阳店抽取了1批次草莓派(草莓味雪饼)(糕点)(商标:蓓咔焙+图形;生产日期:2022-06-02)。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采和百信金阳店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草莓派,已全部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8月19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大英县蓬莱镇采和百信金阳店经营不合格草莓派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草莓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草莓派不符合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草莓派并召回。
三、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经营不合格花鲢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承检机构在执行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2年四川省评价性抽检计划时,在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抽取了1批次花鲢鱼(商标:/;购进日期:2022-10-22;规格型号:/)。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未发现抽检该批次的花鲢鱼,据说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2月6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经营不合格花鲢鱼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鱼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62.04元人民币;
2)罚款12000元人民币;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花鲢鱼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原因可能是生产运输环节违法添加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花鲢鱼并召回,事后该超市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经营不合格草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2022年第四季度,承检机构在执行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2年四川省评价性抽检计划时,在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抽取了1批次草鱼(商标:/;购进日期:2022-10-22;规格型号:/)。经检验,地西泮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草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12月6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大英县蓬莱镇华建联超市经营不合格草鱼案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含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鱼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因该超市同时一行为发生在抽检两类鱼上,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04元人民币;
2)罚款12000元人民币。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草鱼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运输环节违法添加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草鱼并召回。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