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3年第13号、第15号、第20号,涉及遂宁市大英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已完成核查处置,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遂宁鲜品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标称由大英县海州醋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烧酱油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遂宁鲜品新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大英县海州醋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生产日期:2023-02-02,规格型号:500ml/瓶,商标:口泽香)。经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的该批次红烧酱油,该公司采取的是订单式的生产经营模式。2023年01月底该公司接到“四川遂宁鲜品新商贸有限公司”的订单,2023年02月04日四川遂宁鲜品新商贸有限公司向该公司购进涉案红烧酱油4件(1件/12瓶、共48瓶)。2023年05月10日,该公司召回涉案红烧酱油1件又6瓶,共计18瓶。
2.行政处罚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英县海州醋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红烧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5日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人民币(大写:陆拾元整);
2.罚款720元人民币(大写:柒佰贰拾元整);
3.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同批次红烧酱油18瓶,无害化处理;
以上罚没款共计780元人民币(柒佰捌拾元整)。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清洗罐装机时里面的水份未风干。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进行改正,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确保每批次产品合格后再出厂销售。当事人已完成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清凉薄荷糖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眉山市彭山区鑫睿食品厂生产的清凉薄荷糖(生产日期:2023-03-10;规格型号:散装;商标:凉凉)。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清凉薄荷糖,已全部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清凉薄荷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9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清凉薄荷糖不符合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清凉薄荷糖并召回。当事人已召回部分产品,作销毁处理,整改完毕,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大英县蓬莱镇海川缘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于2023年5月11日在大英县蓬莱镇海川缘水产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水产品--鲈鱼(购进日期:2023-05-11;规格型号:/;商标:/)。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海川缘水产品经营部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责令当事人责令立即整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鲈鱼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原因可能是养殖环节为减少鱼类病害投喂过量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鲈鱼并召回。当事人已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大英县蓬莱镇吉优玛特超市经营的方竹笋花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于2023年5月10日在大英县蓬莱镇吉优玛特超市抽取了1批次由屏山县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方竹笋花(生产日期:2023-02-07 ;规格型号:250g/袋;商标:竺韵+图形商标)。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在大英县蓬莱镇吉优玛特超市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方竹笋花,已全部销售完毕。
2.行政处罚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商品进货查验义务,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方竹笋花不符合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方竹笋花并召回。当事人已整改完毕,提交了整改报告。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