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6〕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第七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择优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总体规划和重要区域规划。
(二)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年度决算。
(三)制定或调整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教文化、扶贫开发、促进创业就业、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其他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法治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拟出台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规范的书面形式,主要内容真实、完整,包括:
(一)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调查分析资料、统计数据、可行性说明;
(四)措施和建议;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以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报告工作,实行定期报告。
建立市政府秘书长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报告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具体问题。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