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责任,不断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和《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川办发〔2016〕1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药安委办受市食药安委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五条 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对各地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议。根据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包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市食药安委办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中省市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目督室会同市食药安委办发布。
第七条 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食药安委办。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药安委办。各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市食药安委办根据评议考核需要,于次年1月底前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当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四)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委办对相关单位的复核评审意见进行汇总,结合检查组现场检查和第三方评价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药安委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药安委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别按照得分高低确定等级。得分排前3名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为A级,得分排在第4名及以后的为B级。得分排在前9名的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为A级,得分排在10名及以后的成员单位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或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由市食药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药安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药安委办。
第十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