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206号)精神,现就新修订的《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遂府办函〔2013〕23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修订为“环评手续。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业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即报即办”。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修订为“水保手续。项目建设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即报即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遂宁市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工作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加快推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七大提升行动”项目、台商外资项目、招商签约项目、来遂创业投资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三条 坚持“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基本原则,高效、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项目规划开始,坚持“能并则并、同步审批、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原审批程序、审批方式进行科学优化。
第五条 推行重大项目VIP服务。需市本级及以上批复的重大项目实行VIP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可以委托VIP服务室全程代办,免收代办服务费。市直园区要抽派专人入驻VIP服务室,负责本园区项目的全程办理。
第六条 县(区)和市直园区享有市级同等审批权限,凡县(区)和市直园区能够自行审批的事项,原则上自主审批;因特殊原因,县(区)和市直园区确需市级审批的事项,需经市政府同意后纳入VIP服务室办理;需国、省审批的事项,由VIP服务室负责落实相关对口部门,并确定专人全程跟踪,高效推进。
第七条 一次性联合告知。
(一)重大项目业主向VIP服务室提出申请后,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
(二)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园区)挂联领导,项目业主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相关审批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等。
(三)一次性联合告知内容包括: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环节、基本流程和需申报资料,以及中介机构和业主需要知道但不涉密的相关内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告知招标方式、法定时限、相关程序和准备工作等。
(四)召开一次性联合会议时,项目业主应当书面提供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基本要求等资料,并明确提出项目推进及竣工时限。
(五)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业主提出的项目推进及竣工时限,按本办法提出项目批复所需要件及相应时限,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汇总后书面告知项目业主。
第八条 优化审批环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按照下面程序进行优化。
(一)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可以合并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
(三)合并防雷初步设计和防雷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防雷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安排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环节。
(四)同步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九条 推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一般采取联审会议形式,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应作出明确的审查和审批意见。推行审批超时默认制度和联合审批缺席默认制度,超出审批时限、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没有做出审查和审批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联审会议的召集部门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在联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审会议相关单位;牵头部门根据联审会议精神形成联审会议纪要,纪要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意见,并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业主。
(一)联合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委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和会议纪要。项目业主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保审批意见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审批职能部门按照联审会议纪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完成审批手续。
(二)联合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根据项目性质,由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强制性修改意见应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条款。凡是属于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初步设计文本),各参加联合审查部门应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在后续审批阶段不得再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依据联审会议纪要,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并报经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项目审批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住建部门对施工图设计予以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保审批意见等主件齐全,仅缺附件材料的,在项目业主作出补齐缺件书面承诺后,先予受理。对于项目论证审查过程中,无重大问题的,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项目业主负责修改完善。
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简单、不涉及公众和国家安全的项目,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原址重建或改建的项目,不重新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在项目业主申请文件上加注意见或出具说明;对于新建项目,经规委会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用地手续。对于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或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不进行用地预审;对于涉及新增用地的,在取得规划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环评手续。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业主应当填报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即报即办。
(四)水保手续。项目建设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即报即办。
(五)节能评估审查。年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填写节能登记表,即报即办。
(六)社会风险稳定评估。项目建设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部门2个工作日内在业主申请文件上加注意见说明或出具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和审批程序不能合并的项目,须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相关报告或设计文本,并完成报批手续。
(一)规划部门。经规委会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手续办理。
(二)国土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及地质灾害评估、备案
(三)环保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的组织和审批。
(四)安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指导和审查。
(五)水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和行洪论证的指导和审查审批。
(六)维稳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
(七)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论证的指导和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首次办理登记制度。项目业主向VIP服务室提出申请时,VIP服务室即予以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VIP服务室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项目推进和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管理。每年初,由市发改委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一批竣工、加快建设和新开工的重大项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和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需调整重大项目计划时,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五个一”责任机制,即“一个重大项目、一名项目经理、一个责任部门、一套工作班子和一套推进措施”。由市级领导担任重大项目经理,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分年度签订《重大项目推进目标管理责任书》,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年度推进方案,对于推进缓慢的项目,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实行调度会制度。由市长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招商引资项目调度会、工业项目调度会、重大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建立招商项目联系制度。招商引资项目洽谈阶段,规划、国土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商定项目选址初步方案,签约5个工作日内,由市投促委将签约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等主要信息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收集汇总招商项目挂联领导、项目业主、责任单位、承建方及相关要素保障部门情况,就招商项目工作推进计划作出承诺,并在遂宁电视台和遂宁日报公布。
第十八条 强化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目督室、市效能办等单位应根据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加强对项目工作推进情况检查和督导,及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对未按时开工和进度滞后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强化要素保障。凡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优先保证建设资金,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调剂环境容量,优先供应施工用电、用气、用水,优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企业的合同履行、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价。对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监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项目推进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行为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信用评价机制,由市发改委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建立重大项目中介机构储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的工作时限,不包括法定公示时间和论证时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取消或缩减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流程或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发改委、投促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