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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8-0017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8〕150号
  • 成文日期: 2018-12-11
  • 发布日期: 2018-12-11
  • 当前信息已于2022-01-10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11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8〕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七届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遂宁市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关于加快构建“5+2+1”现代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推动我市物流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物流企业主体培育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物流企业在遂宁设立分公司,其年产值达规模以上(1000万元)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在遂宁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年产值达规模以上(1000万元)且纳税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物流社会组织发展

支持物流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作用,鼓励物流联盟、协会开展现代物流专项课题研究,组织、协调、推动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且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1年(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第三条  鼓励组织物流交流活动

鼓励市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在遂宁开展物流领域相关的大型交流活动、人才培训活动等。经市直有关部门认可支持,规模在100人(含)、300人(含)、600人(含)以上的活动,分别给予市内引进企业或单位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鼓励物流企业创建品牌

首次被评为省级、市级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首次进入全省服务业“三百工程”、全市服务业“532”工程的物流企业(含企业所涉相关物流项目、物流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当年内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励为准。

第五条  鼓励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对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物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市场开拓等主营业务的,经辖区主管部门认可,可申请不超过当年利息50%的贴息支持,同一户企业年贴息支持不超过20万元。

支持物流企业或社会组织开展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冷链物流建设、物流平台建设,实施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物流统计及新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等物流提升项目,由企业根据项目特点进行专项申报,补贴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且同一户企业或社会组织每年申报项目数不超过1个。

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即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达50人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行“一企一策”,对建立完善遂宁现代物流体系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鼓励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

制造企业、商贸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将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外包给在遂宁注册、纳税的物流企业,且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费用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实际服务外包费用达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制造企业、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公铁联运业务

(一)遂宁市范围:对在西部铁路物流园到达或发运,且最终收货地或发货地在遂宁市内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贴;非集装箱货物给予不超过0.24元/吨·公里补贴。

(二)遂宁至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范围:对在西部铁路物流园到达或发运,且最终收货地或发货地在四川省内遂宁市外或重庆市内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贴,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2000元补贴;非集装箱货物给予不超过0.22元/吨·公里补贴。

(三)四川省和重庆市外范围:对在西部铁路物流园到达或发运,且最终收货地或发货地在四川省、重庆市外的,每个2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2000元补贴,每个40英尺标准集装箱给予不超过4000元补贴;非集装箱货物给予不超过0.04元/吨·公里补贴。

上述3项补贴对象为在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开展公铁联运物流业务,且铁路运输段在西部铁路物流园进行集散货的通道搭建平台或公司。

(四)货运增加量奖励:对在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开展公铁联运物流业务,且铁路运输段在西部铁路物流园进行集散货的物流企业,每较上年增加10万吨货运量,奖励5万元,同一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公用型保税仓库仓储费补贴

在遂宁海关监管区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保税仓储业务1年(含)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当年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做大农产品进城增量

支持快递企业下乡进村收寄农产品,做大农产品进城增量。对乡镇快递业务量实现同比增长的全市农村快递企业(快递超市),按收件量每新增1件给予0.5元的快递增量补贴;增量补贴全市每年不超过50万元,若增量超过100万件,则按50万元总额分摊核算给予补贴。

第十条  鼓励农村快递资源整合

支持农村快递网点整合,组建快递超市,开展多站合一、联收联投,实现资源共享,为电子商务下乡提供寄递支撑。新建乡镇快递超市符合《快递服务》(GB/T 27917)标准,并经邮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快递超市建设者按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贴;全市每个镇(乡)组建快递超市数量平均不超过1个,按建成时间先后顺序,建成一批补贴一批。

以上措施适用于在遂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社会组织。凡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措施涉及的资金支持。

以上措施所需资金从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重点用于支持中心城区发展极核的物流产业发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不超出当年专项资金额度的原则下,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具体申报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参照《遂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以上措施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有相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从其规定执行。

以上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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