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4845409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9〕55号
  • 成文日期: 2019-05-20
  • 发布日期: 2019-05-28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遂宁市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面改善我市铁路沿线综合环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9〕7号)精神,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省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市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原则,以安全管控、环境卫生治理、风貌提升、环境美化为重点,全面彻底整治铁路沿线环境脏乱差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营造安全整洁美观的铁路沿线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2019—2022年的集中整治和常态管理,全面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卫生死角,补齐生态短板,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标准,净化绿化美化铁路沿线环境。到2022年,排查发现问题治理率达到100%,宜林地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对标排查问题
由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铁路沿线镇(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主要排查由地方政府负责的铁路防护栅栏和实体围墙外或铁路用地红线外可视区域(城镇100米、农村500米)的下列环境问题。
1.是否有安全隐患或环境较差的废品收购站、物资堆放点、维修加工厂。
2.是否有违法违规店招、彩钢棚、广告牌等。
3.是否有断壁残垣。
4.是否有上跨铁路的通信线路及与铁路交汇的其他设施。
5.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所及农用薄膜等。
6.是否有黑臭水体和污水直排河道等问题。
7.是否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屋顶垃圾等。
8.是否有采石场,采石场是否有合法手续及到期时间。
9.是否有非法施工、采砂取土、抽取地下水、开矿、爆破等行为。
10.是否有在高速铁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等。
11.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堆放场所。
12.是否有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13.是否有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范围内采砂、淘金行为(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范围内,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范围内,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禁止采砂、淘金)。
14.是否有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违规进行疏浚作业行为。
15.是否有涉污企业,涉污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全面对表落实整改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联合铁路部门,对辖区内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台账,逐一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及整改时限,并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原则,对易复发、易反弹的问题要加强形势研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深入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
依法整治铁路用地红线外废品收购站、物资堆放点、维修加工厂等场所,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市容市貌及周边环境。依法拆除铁路用地红线外违法违规店招、彩钢棚、广告牌等,清除断壁残垣。〔牵头指导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参与指导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依法拆除铁路用地红线外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所及农用薄膜等。〔牵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依法迁移上跨铁路的通信线路,确保美观整洁、走向规范、安全可靠。加强各类城镇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铁路交汇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牵头指导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指导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通发办;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加强铁路用地红线外黑臭水体治理,加快铁路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指导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指导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完善铁路沿线环卫收转运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合理设置垃圾收转运设施,提高收储运能力。加大乱堆乱倒垃圾的查处力度,有效清理铁路用地红线外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屋顶垃圾。〔牵头指导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指导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大力整治焚烧秸秆等行为,消除黑烟现象。〔牵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2.深入整治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严禁在铁路桥粱跨越河道上下游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从严整治铁路沿线采石场,坚决关闭取缔违法采石场,并对裸露岩石进行边坡防护绿化处理,对尚处于合法运行期内的采石场,要通过围挡、控尘、调整作业时间等方式进行规范;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严禁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禁止范围内采砂、淘金,严禁在高速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严禁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违规进行疏浚作业,坚决取缔铁路沿线不符规定的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及堆放场所,整治非法施工、采砂取土、抽取地下水、开矿、爆破等行为。〔牵头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参与指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3.深入整治企业排污行为
依法处置未经建设项目环评擅自投产或未按“三同时”规定擅自设置生产、加工、堆放场地的涉污企业(经营业主),对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污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标的予以关闭、搬迁、拆除,严禁工业废水直排。〔牵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指导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4.深入整治妨碍景观行为
加强铁路沿线城区段景观设计,抓好铁路沿线乡村段既有生态景观保护,对影响视野内景观绿化效果的乡镇村街、农田林网等进行改造提升,打造优美乡村田园风光。结合铁路沿线山体绿化造林工作,选取具有地方特色的植物花卉进行搭配,形成各具特色、季相丰富的森林景观。充分挖掘、梳理与提升铁路沿线原生态的景观资源,形成各具特色的原生景点。对影响列车瞭望的树木进行适当规整,充分展露城镇风貌和田园景观。对沿线建筑立面进行适当改造,融入传统民居特色元素,充分展现具有四川特色的建筑风貌景观。〔牵头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林业局;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5月)。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协调当地铁路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铁路沿线现状,建立问题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工作。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9年6月—2020年12月)。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对照问题清单,加强协作联动、密切配合,实行台账销号制度,切实落实整改,确保做好本辖区的各项治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从2019年6月起,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每季度末将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2022年9月)。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做好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实现网格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
(四)评估验收阶段(2022年10月—12月)。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的治理考核验收工作,配合省级部门做好专项督导评估和综合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城乡统筹、条块结合、部门指导、属地负责”原则推进,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是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全面排查、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督促指导和推进协调工作。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发动群众主动整改,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自觉爱护环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城镇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铁路沿线环境日常管理制度。要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做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形成长效机制。要克服困难,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开展。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加大督查暗访曝光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限时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对问题排查不彻底、整改落实不及时、整改问题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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