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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公布遂宁市乡镇(街道)行政检查 事项指导目录(试行)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关于调整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遂编办发〔2025〕5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相关市直部门拟定的“检查要点、检查类别、是否涉企、检查频次”等内容,制定发布《遂宁市乡镇(街道)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试行)》进行先行先试。

    特此公告。

    附件:《遂宁市乡镇(街道)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3月20日

    遂宁市乡镇(街道)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试行)

    检查项名称分项名称设定依据权力主体检查要点检查事项类别是否
    涉企
    领域检查频次备注
    乡镇街道一般重点
    1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大气污染隐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0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秸秆禁烧管控:重点巡查田间地头、村落周边、沟渠旁等区域,检查是否有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熄灭的焚烧余烬;核实秸秆综合利用情况,查看是否有秸秆还田、饲料化、生物质发电等替代处理的记录;检查禁烧宣传覆盖情况,查看村内宣传栏是否有禁烧标语、广播宣传记录;
    2.扬尘污染防控:检查建筑工地、道路施工区域是否落实围挡、覆盖、冲洗、湿法作业等降尘措施;查看道路清扫、洒水频次是否达标,重点关注主干道、砂石运输路段的扬尘情况;排查矿山、采石场等露天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防尘抑尘设施,是否落实物料覆盖要求。

    生态环境

    水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0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是否有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检查水源地隔离网、标识牌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破坏水源地环境的行为;核实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查看监测记录是否齐全、水质是否达标;
    2.排污口与污水处理:对辖区内所有排污口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情况;检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监测进水、出水水质,确保达标排放;查看河流、池塘、沟渠是否有黑臭水体,是否有污水直排、垃圾倾倒等问题;
    3.汛期水环境风险: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尾矿库、化工企业等在汛期的环境应急措施是否落实;排查沿河沿库企业是否有防渗漏、防溢流措施,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

    土壤与固废污染隐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0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1.土壤污染防控:①农用地污染防治方面:开展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土壤环境日常巡察巡检,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品种替代、叶面阻控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或结构调整,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台账,定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②建设用地环境监管方面:对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关闭搬迁后的地块督促提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提醒督促责任人须编制并实施修复方案,对拟开发为住宅、学校、医院等“一住两公”用地的提醒提出完成修复并通过效果评估后配合供地。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源头防控方面。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和防腐防渗改造;加强工矿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堆存场等高风险源的日常巡查;
    2.固体废物管理:检查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等贮存、处置情况,查看是否有违规倾倒、填埋行为;查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有垃圾随意堆放现象;排查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情况,查看是否有粪污直排、未经处理还田等问题;查看并处理属地发生的本地源或输入性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处置事件。

    生态环境

    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0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是否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查看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是否闭环;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企业废水、废气、粉尘、危废等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擅自停运、闲置现象;核实污染物排放情况,查看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报告是否达标;
    3.环境应急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查看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是否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药剂,是否能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

    生态保护与监管责任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0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1.生态系统保护:排查是否有破坏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的行为,是否有非法采矿、毁林开垦等问题;查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是否有违法建设、违规开发情况;
    2.监管责任落实:检查村(组)环保工作网格化管理情况,查看网格员巡查记录、责任区域划分是否明确;核实环保问题整改情况,查看是否建立问题台账、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上报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

    2对秸杆禁烧区开展秸杆焚烧现场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1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1.禁烧区域边界核查:对照官方禁烧区划定图,确认检查区域是否在禁烧范围内,重点关注城乡接合部、高速沿线、机场周边、水源保护区等核心管控区;检查禁烧区边界标识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模糊地带导致的监管空白;排查禁烧区周边临时秸秆堆放点,是否存在秸秆转移至边缘伺机焚烧的情况;
    2.现场焚烧情况排查:检查是否有烟雾、火光,重点排查田间地头、沟渠旁、拆迁地块等隐蔽区域;检查是否有余火复燃迹象,如土壤表层暗火、未完全熄灭的秸秆堆;留意村民是否有焚烧秸秆的行为,或准备焚烧的工具、待烧秸秆,及时制止违规操作;
    3.秸秆处置与利用核查:询问农户、合作社秸秆主要处理方式,确认是否有还田、饲料化利用等替代渠道,查看相关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有秸秆随意丢弃在河道、道路两侧的情况;
    4.宣传引导效果检查:查看村(组)宣传栏、公告栏是否张贴禁烧政策海报、标语,是否有广播宣传、入户告知记录,了解村民对禁烧政策、处罚标准的知晓程度,确认宣传覆盖范围是否全面;收集村民对秸秆处理的实际需求;
    5.监管责任落实核查:查看村(组)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台账,确认网格员巡查频次、责任区域划分是否明确;核查违规焚烧行为的处理记录,包括制止过程、处罚措施、整改跟踪情况,确认监管闭环是否形成。

    生态环境

    3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

    4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40条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落实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
    2.有关项目或工作推进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是否有效落实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属地主体责任。

    通信管理

    5对消防安全的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1.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或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未保持完好有效;
    2.是否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或消火栓;
    3.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4.是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消防

    6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1)销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3)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2.人员健康管理是否到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在售食品标识标签是否合规:(1)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无标签。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2)转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3)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4)标签、说明书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
    4.食品购销过程管控是否到位:(1)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销售的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是否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3)销售的散装食品,是否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4)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的盛放容器是否混用,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药品是否混放销售,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是否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等。

    市场监管

    7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3条
    《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辖区涉事主体的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是否完毕;
    2.辖区涉事主体是否存在油污泄漏、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3.辖区自用船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交通运输一月一次2022年新增街道
    8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4条
    《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1.是否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船舶是否适航;
    3.船员是否适任;
    4.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完毕;
    5.恶劣天气是否停航;
    6.是否按规定进行签单发航;
    7.是否超载航行。

    交通运输一月一次2022年新增街道
    9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四川省公共设施消防条例》第九条
    《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
    1.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是否完好;
    2.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消防半年一次2022年新增
    10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29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防灾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公示一致;
    2.是否设立警示标识标牌;
    3.是否更新并张贴避险明白卡;
    4.是否开展避险演练和宣传培训;
    5.受威胁群众是否知晓预警方式与熟悉撤离路线;
    6.监测员是否能接收地灾气象预警信息;
    7.监测员是否清楚日常巡查、监测预警、组织避险等职责;
    8.老弱孤寡群众是否落实有避险结对帮扶措施。

    自然资源

    11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1.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是否落实;
    2.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3.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是否异常;
    3.运行中是否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4.大坝超高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是否不足;
    5.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6.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是否出现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
    7.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是否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水利

    12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7条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1.是否规范执行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的犬只是否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否规范设置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规范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

    卫生健康
    农业农村
    半年一次
    13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1.前期审批与规划检查:(1)检查建房村民是否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2)核查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3)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殊区域建房是否符合保护规划;
    2.规划许可与农用地转用检查:(1)确认是否按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如需)。(2)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3.建房标准符合性检查:(1)核查住房建筑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是否符合建设标准;
    4.施工过程监管:(1)检查施工方(乡村建设工匠/建造师/建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执业资格,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2)核查是否选用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
    5.设计与技术规范:(1)是否委托有资质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设计并出具施工图,或选用政府免费通用图集;设计是否符合抗震构造要求及地方风貌。(2)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是否由资质单位或专业人员出具设计方案;
    6.开工前报备与查验:检查建房村民是否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报备开工日期、施工方、设计图纸等信息,乡镇是否组织现场开工查验;
    7.施工质量安全检查:(1)是否根据地质条件选用合适持力层,是否进行必要踏勘及边坡防护。(2)承揽人是否对地基、构造柱、圈梁、主体封顶等关键部位进行影像记录,是否按技术规范施工。(3)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材,乡镇是否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材料质量;
    8.生态与安全要求:检查是否落实生态环保要求,施工中是否存在破坏环境行为;
    9.竣工验收与登记:是否由建房村民组织承揽人(及设计、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是否包含质量、安全、合规性等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资料归档:核查建房资料是否及时报乡镇存档;
    11.使用安全与后续管理:(1)检查住房所有权人/使用人是否按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住房,是否定期维护并排除隐患。(2)是否存在擅自加层、改动主体/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
    12.用途变更监管: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是否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住建一月一次
    14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
    ×1.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草原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
    3.是否存在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6.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是否存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林草1.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两年不超过1次。
    2.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确需实施的除外。
    2022年新增
    15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关于调整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权力事项的通知》(遂编办发〔2025〕58号)
    1.实地核查用地土地性质和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2.开工放线到场,检查是否按照审批面积开工等;
    3.竣工验收到场,检查是否存在超面积、安全质量等;
    4.检查巡查:村级协管员每日开展,发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镇级巡查每周不得少于1次,县级定期巡查。

    农业农村一周至少1次赋权事项,限以下区域:
    船山:乡镇
    安居:乡镇、街道
    蓬溪:乡镇、街道
    大英:乡镇、街道
    16森林防火检查/《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2020)第36条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
    《关于调整县(市、区)赋予乡镇(街道)县级权力事项的通知》(遂编办发〔2025〕58号)
    1.车辆检查: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检查进入防火区的车辆是否携带或在行李、货物中夹带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等)及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车辆排气管等高温部位是否按规定安装、配备并确保防火装置完好有效;运输易燃物资的车辆是否采取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措施;
    2.人员检查:防火期内,设立临时性的防火检查站,检查进入防火区的人员个人是否随身携带火种;人员是否了解并遵守防火期及防火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可通过询问或提示性检查确认);
    3.组织建设情况:被检查单位是否设立防灭火管理组织或指定负责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扑火队伍或应急队伍;是否配备护林员、草管员并落实其巡护责任;
    4.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内部防灭火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将防灭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考核内容;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灭火管理人员是否清楚并履行其法定责任;
    5.设施建设情况: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是否按规划开设并保持有效状态;防火道路是否畅通,满足扑火救援通行要求;防火检查站、宣传警示牌等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并完好;消防水池、储水罐、灭火器具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是否按要求配备、布设并保持完好有效;防火区开办农牧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防灭火设施否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6.火源管理情况:单位管理区域内,重点部位的火源管控措施是否到位;防火区动火作业是否管控到位;护林员是否在岗履职,及时制止违规用火;
    7.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火情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记录;值班制度是否落实,通讯是否畅通;扑火物资储备是否充足、管理是否规范;
    8.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对其从业人员、进入其区域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和警示;
    9.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组织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林草防火期内常态化开展,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检查每一年不超过1次赋权事项,限以下区域:
    射洪:乡镇、街道
    蓬溪: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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