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第25号,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船山区雨静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遂宁市河东新区川剑桶装水厂生产的不合格饮用天然泉水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船山区雨静桶装水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遂宁市河东新区川剑桶装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3-08-10;规格型号:18.9L/桶;商标:川箭)。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对遂宁市河东新区川剑桶装水厂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生产环节现场未发现有异常情况,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是在经营环节抽样,系经营环节未按照桶装水储存要求(避免日光暴晒,置于阴凉干燥处)贮存导致不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河东分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于2023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船山区雨静桶装水经营部经营致病性细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清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肆佰元);
(2)处罚款2000.00元(贰仟元)。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储存不当造成的,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船山区雨静桶装水经营部进行改正,停止销售该批次饮用天然泉水并召回。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