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遂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完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三县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水环境包括涪江、琼江、联盟河、开善河、梓江、芝溪河、荷叶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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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第四条
在各河流交界处设立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监测因子为: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第五条
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依据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在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县(区)人民政府之间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水环境生态补偿分为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
第六条
依据《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川府发〔1992〕5号)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每月对监测断面的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断面的多年平均流量确定流量权重,分级别核算监测断面月度水环境赔偿金或改善金。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考核断面,水环境赔偿金或改善金按比例分摊,分摊比例依据相关流域面积确定。
第七条
当监测断面任何一个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劣于规定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所对应地表水标准限值时,该监测断面上游县(区)对下游县(区)给予水环境赔偿。赔偿采用多因子加和计算。水环境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当监测断面所有监测因子的监测结果均优于规定的水环境功能类别所对应地表水标准限值一个类别以上时,该监测断面下游县(区)对上游县(区)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改善补偿采用单因子计算,按标准限值于监测浓度差值的最小值确定。水环境改善金的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等监测因子可根据流域水质污染主要因子变化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环保局每月根据监测结果计算当月和累计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并将情况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年终汇总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级财政通过与县(区)财政结算方式实现县(区)之间的转移支付。
第十一条
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应主要用于各县(区)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资金核算和通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有关县(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第十四条
遂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断面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并印发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方案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计算方法
附件
水环境赔偿金和水环境改善金计算方法
一、术语和定义
监测浓度:指监测断面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监测浓度,单位为毫克/升。
标准限值:按水功能区划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对应的水质类别标准限值,单位为毫克/升。
流量权重:由各监测断面的多年平均流量值所在范围确定。将各监测断面的多年平均流量值所在范围划分为10个级别:2.5—5、5—10、10—20、20—40、40—80、80—160、160—320、320—640、640—1280、大于1280,单位为立方米/秒。流量权重值为所在级别的下限值。
换算系数:计算公式中各种单位之间的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当月天数×24×3600)/106。
赔偿金基数:根据我市排污费收费原则及标准,确定监测因子的赔偿金基数。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赔偿金计算分别为1.2、0.4、1.0,单位为万元/吨。
改善金基数:根据我市排污费收费原则及标准,确定监测因子的改善金基数。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赔偿金计算分别为0.6、0.2、0.5,单位为万元/吨。
二、赔偿金计算公式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度赔偿金=∑〔换算系数×某监测因子赔偿金基数×(某监测因子监测浓度—标准限值)〕×流量权重
三、改善金计算公式
改善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度赔偿金=换算系数×某监测因子改善金基数×MIN(标准限值—某监测因子监测浓度)×流量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