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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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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政府、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职责,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强化保障,着力抓好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严格落实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贮藏、运输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镇(街)和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的义务。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
    (二) 落实属地和环节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负责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做好相关追踪溯源、疫情排查、情况报告等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制定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方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发现的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对跨区域流入的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所在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力量收集处理,并做好追踪溯源、疫情排查、向上级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等工作。
    (三)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负责将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打捞上岸,交由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处理;国土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优先予以保障;发改部门要积极支持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环保部门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设施建设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加快建设好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保障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
    全市采取社会资本投入、政府项目补助的方式,规划建设1—2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处理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鼓励、引导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厂、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养殖重点区的镇乡要设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站,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重点养殖村要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安排专人收集病死畜禽及病死动物产品。
    四、完善支持政策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有关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运作费用主要通过市场运作模式筹集,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改部门要在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到先处理后理赔,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五、落实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发改、财政、环保、国土、食药监、公安、工商、城管、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投入,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加快建成适合辖区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
    (二)强化执法监督。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病死畜禽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官方兽医人员,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保障履职工作正常开展需要。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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