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遂宁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遂宁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总体方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地震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工作目标。2018年底参保率达到25%(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到2020年,力争参保率达到4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相应的保险技术,有效转移巨灾风险。重视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防范和化解风险机制,保障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3.自愿参保。持续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4.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居民投保成本,为更多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5.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害原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机制。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按照基本保额参保时,由投保人个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财政提供30%保费补贴,市、县(区)财政提供30%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即省财政提供50%保费补贴,市、县(区)财政提供50%保费补贴。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部分,扩权县应全额承担,非扩权县按照现行的财税分享比例由市和区、市直园区财政进行分担。
(二)承办机构。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为我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首席承保人。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保险方案
1.保险标的。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2.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自愿续保。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农村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20000元/户、保险费为22元/户,城镇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50000元/户、保险费为9元/户。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
4.保险责任。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 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暴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1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1次单独事故。
5.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执行《四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
(四)协同承保机制。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应正式发文,明确工作进度、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正式发文需报遂宁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县(区)、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保险机构按季向居民住宅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地震巨灾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单签发机构。
(五)共同防灾防损。保险机构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职能,主动排查承保房屋风险,通过参与研发和运用抗震新材料、新技术等手段辅助政府开展承保房屋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积极对接并依托四川省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开展理赔应急演练,完善服务网络建设。保险机构应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结合专业灾害评估和房屋损坏鉴定标准和结果,认真履行理赔服务职责,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六)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可预见事件,经遂宁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保险机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化解调处。遂宁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化解纠纷矛盾,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市应急办、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安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2.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参保人群清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为保险机构理赔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3.市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地震保险基金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拨应由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
4.市国土局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5.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居民住宅抗震设防实施及地震灾害安全性评估、城乡居民住宅建筑成本测算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7.市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8.市应急办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应急保障和纠纷化解服务。
9.市气象局负责开展遂宁市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气象资料分析整理以及气象灾害预测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灾害评估服务。
10.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三)资金投入保障。全市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保险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