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3〕236号
|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3〕16号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 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鼓励内外资企业在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我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通知扶持对象专指在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物流港新注册公司、投资设立总部(含研发中心、销售总部、采购中心、营运中心、金融中心、数据中心、中介服务、信息中心、核算中心等)的市内外企业(大卖场除外)。
二、总部企业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实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纳税。
2.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存部分在50万元以上。
(二)认定主体
市本级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河东新区、遂宁开发区和物流港的总部企业由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和船山区政府(物流港管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组织认定,并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拟认定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拟认定企业在我市统一纳税等证明材料。
4.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财税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规划区内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年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后,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在5年内分3次拨付。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年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后,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限为3年。
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否则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二)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两年以财政补贴方式全额支持企业、后三年减半支持(含对经营团队的奖励)。
现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以认定当年为基数,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市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50%,以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企业。
(三)人才优惠政策
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12〕22号)规定,对引进人才给予扶持。
1.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
引进到企业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前五名完成者;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发放2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0元。
引进到企业的博士、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由同级财政发放1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6000元。
引进到企业的我市急需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和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由同级财政发放3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元。
现已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上述条件享受生活补贴。
2.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企业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3.家属安排。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配偶有工作的,如愿意调入遂宁,组织、人社部门可协调安排相应工作;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托、入学,根据引进人才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学校就读。
对总部企业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意见》(遂委发〔2011〕19号)中相关政策执行。
(四)特殊扶持政策
对销售收入大、带动作用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尤为突出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四、政策兑现程序
符合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的市本级总部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园区总部企业向园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园区财政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按最高标准兑现,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每年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和经营贡献奖励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三)本文件所涉内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