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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3-00316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府办函〔2013〕236号
  • 成文日期: 2013-10-21
  • 发布日期: 2013-10-21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236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0-21 13: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3〕236号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3〕16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 知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1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遂宁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鼓励内外资企业在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现就我市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通知扶持对象专指在遂宁开发区、河东新区、物流港新注册公司、投资设立总部(含研发中心、销售总部、采购中心、营运中心、金融中心、数据中心、中介服务、信息中心、核算中心等)的市内外企业(大卖场除外)。

  二、总部企业资格认定

  (一)认定条件

  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实行企业财务集中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纳税。

  2.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存部分在50万元以上。

  (二)认定主体

  市本级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报市政府审批;河东新区、遂宁开发区和物流港的总部企业由河东新区管委会、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和船山区政府(物流港管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分别组织认定,并报同级财政局备案。

  (三)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拟认定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拟认定企业在我市统一纳税等证明材料。

  4.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财税扶持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总部经济规划区内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年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后,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在5年内分3次拨付。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年纳税达到协议约定税额后,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年限为3年。

  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或转租,否则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二)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三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前两年以财政补贴方式全额支持企业、后三年减半支持(含对经营团队的奖励)。

  现有企业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以认定当年为基数,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市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50%,以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企业。

  (三)人才优惠政策

  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12〕22号)规定,对引进人才给予扶持。

  1.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

  引进到企业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前五名完成者;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发放2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0元。

  引进到企业的博士、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由同级财政发放1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6000元。

  引进到企业的我市急需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和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由同级财政发放3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元。

  现已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上述条件享受生活补贴。

  2.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企业引进到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3.家属安排。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配偶有工作的,如愿意调入遂宁,组织、人社部门可协调安排相应工作;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托、入学,根据引进人才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学校就读。

  对总部企业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意见》(遂委发〔2011〕19号)中相关政策执行。

  (四)特殊扶持政策

  对销售收入大、带动作用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尤为突出的总部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四、政策兑现程序

  符合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的市本级总部企业,于次年三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投资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兑现;园区总部企业向园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园区财政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兑现。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招商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其他政策相重复的,按最高标准兑现,企业不重复享受。

  (二)企业每年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和经营贡献奖励之和,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存总额。

  (三)本文件所涉内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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