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2-0004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2〕265号
  • 成文日期: 2012-11-15
  • 发布日期: 2012-11-15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265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1-15 14: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2〕26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六届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鼓励社会公众发现并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范围为: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危险化学品、矿山、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施等可能引起重大事故,需要立即组织群众大规模疏散,相关单位隐瞒不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取得证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的;重大危险源未进行申报并采取稳妥监控措施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作业场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重大隐患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治的;有重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多渠道、多方式地受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电话为0825—12350,受理举报传真0825—2317176,举报邮箱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向受举报部门提供可靠线索、必要的证据和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

第五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在受理举报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之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六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情况。不得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的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凡具体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依法调查核定,情况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10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四个不同等次给予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奖励金额由安监部门根据被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奖励。

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两人或多人同时举报或共同举报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报人共同领取。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受奖举报人的,不发奖金。

第九条  进行奖励的部门应通知受奖举报人领奖的时间 、地点及领奖方式;受奖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不泄露领奖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0年12月31日发布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0〕29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