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遂宁市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采取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服务协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各级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税费征管保障工作责任。
第四条 税务部门要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税费征管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办”)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依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遂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涉税涉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完善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资源,实现涉税涉费信息互联互传互通。
第八条 涉税涉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目录详见附件《遂宁市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目录之外的涉税涉费数据共享需求,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保障办确定的涉税涉费信息的内容、流程和时限,根据税费征管需要,通过“遂宁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传递涉税涉费信息,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持续强化涉税涉费信息获取和应用,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开展“税电指数”经济运行、重点产业发展比较、税收风险和政策效应等税收经济分析,充分发挥涉税涉费数据在税费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收集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涉费信息,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缴费人涉税涉费信息时,对涉税涉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涉费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联合监管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税费征管协同工作机制,推进联动执法。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请求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其税费征收管理的,应当提前告知协助内容;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务执法。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税费协助工作中发挥牵头职能作用。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价、发布、共享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税费联合监管及联合惩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联合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实名身份验证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等业务;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未完成的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其税务登记状态,对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注销或对简易注销有异议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联合监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查验完税缴费、减免税费凭证或有关信息。未依法缴纳或减免税费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三)水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城市)河道采砂、违规取土以及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的联合监管。水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要及时告知同级税务部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完善参保登记和社保费征收管理等工作的协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数据清理,在收入分析、咨询热线互转、跨部门业务联办、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人防、残联、税务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业务衔接,做好相关非税收入费额核定和信息交互工作。
(六)税务、公安、法院、检察院、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财政部门在实施财会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有涉税涉费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处理。按照现行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办法确定的保障范围,做好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查验车辆完税或减免税信息。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认为需对欠缴税费人员采取法定不准出境措施的,要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涉税涉费犯罪案件的协同联动。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身份信息时,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检察院在依法办理危害税费征管案件过程中,新发现可能存在涉税涉费问题的,在不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况下,应将涉税涉费线索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如需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涉费信息,税务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回复。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十)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税费征收、税收保全、税费强制执行等,应及时告知并协助税务部门开展执法。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保障税务部门清缴。
(十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查封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税务、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利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不动产交易、税费征收、违法建设产权冻结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便利查询共享追溯。
(十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当事人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应当参考税务部门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储蓄存款、账户资金流转信息;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通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应参考并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十四)国资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处置手续时,应当重点关注当事人(企业)拟实施经济行为的涉税情况以及历史欠税情况,督促当事人(企业)积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十五)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助税务、财政、商务等部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遂宁)”网站进行公示。
(十六)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审计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同级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积极协助。
(十七)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相关要求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审核汇总;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草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十八)海关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海关信用管理。
(十九)银保监部门对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应依法依规禁止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限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十一)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限制或者惩戒措施。
第四章 税费服务协作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十八条 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交易网签备案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快实现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交易、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
第十九条 税务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人民银行优化税费退库流程,压缩税费退库到账时间,推进税费退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人民银行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加强税库银联网系统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畅通。
第二十条 海关、税务部门要积极推进出口退税“单一窗口”服务模式,提升企业申报效率,提高退税审核效能,简化纳税人办税流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要按当地政府要求进驻同级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开展税费征收服务;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予以统一管理,并保障其场地和设备。积极探索将税费征收服务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及村(社区)便民服务室下沉和延伸。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要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实现咨询“一线通答”。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要在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政策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等方面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辅导,优化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依法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文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税费征收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务信息公开、纳税咨询、权利救济等服务,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第五章 征管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遂宁市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办法》(遂财发〔2019〕10号)等文件的规定,落实对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责任,将应由本级保障的相关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应及时、足额安排到位,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应统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可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由地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经费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原有保障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代收)的各类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涉税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5〕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遂宁市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附件
遂宁市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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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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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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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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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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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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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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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财政投资项目支付信息;财政直接支付信息(涉税);先征后返、财政补贴(奖励)信息;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支出信息;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土地出让金退库信息;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变更、划转审批备案信息;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拨款计划和拨款明细;政府工程项目信息;工资直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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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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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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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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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程进度、款项拨付金额、进度等信息;建设工程招标、比选中标项目信息(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严重失信企业(个人)名单信息;房地产项目立项备案信息;房地产项目核准信息;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情况;煤炭计划产量及销售量、销售价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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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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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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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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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登记、变更和注销信息;有关学历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含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绩信息;外籍留学人员信息)及每年收费标准(含学费、补课费、住宿费等)批复文件;外籍文教专家聘用信息;备案的境外教育机构资质信息;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信息;学校基本建设(含修缮、改扩建)情况;学校资产(如房屋、租赁、经营等)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比赛等信息;境外来遂体育比赛活动信息;体育彩票手续费发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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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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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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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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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基本信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信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信息;赡养关系信息;民政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内地公民收养登记信息;福利彩票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及福利彩票手续费发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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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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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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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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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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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或认定信息;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科技型企业信息;科技项目信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外籍专家服务相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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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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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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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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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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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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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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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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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宾馆(旅店)、足浴、歌舞、电子游艺、网吧等行业或场所管理信息;车辆登记、年检、报废信息;外籍人员(专家证)资料、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法定代表人办理护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员和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流动情况;外籍人员居留许可信息;外国人永久居留信息;房屋租赁、住宿业入住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新增、变动信息;汽车保有量信息;在查办案件中涉及税务部门管辖的涉税线索;涉税相关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情况;火工产品、特种经营许可或审批信息、运输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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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涉税事项按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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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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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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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信息;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涉及税收优先权和处置权的债权债务裁定信息;涉税案件信息;律师代理案件信息;司法判决信息;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及执行中拍卖、变卖、公开议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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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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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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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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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信息;继承公证信息;亲属关系公证信息;各类经济合同(含大宗交易)公证信息;办理鉴证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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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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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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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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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就业、失业信息;外国人就业信息(C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信息;劳务派遣用工清单;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情况;港澳台人员就业信息;企业人力、工资水平、建立年金情况;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信息;各类培训机构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社保卡持卡信息;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信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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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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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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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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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发证信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等信息;耕地占用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开发项目的首次登记信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发放转让信息等自然资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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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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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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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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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许可信息;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列入污染物总量减排企业名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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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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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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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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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标金额等信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外来建设领域企业验证登记信息;建筑工程验收备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信息;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信息;竣工备案登记信息;物业管理备案信息;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有关房屋租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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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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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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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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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等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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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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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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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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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车辆营运证的发放、注销信息;船舶年检登记、运营管理情况;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学员报名信息;出租汽车信息;县级以上客运车辆信息;外地车辆从事运输业务备案信息;危化品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备案登记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项拨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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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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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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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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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报废、年检等信息;家庭农场登记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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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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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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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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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等信息;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信息、水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河道采砂许可证、企业信息、采砂量(万立方米)信息;大型水利水电修建移民安置补偿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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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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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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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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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等可对外提供的信息;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信息;成品油(气)批发、零售单位相关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引进项目信息;对企业的处罚信息;技术进出口信息;年度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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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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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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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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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文物)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信息;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情况;商业性文艺演出审批情况;提供境内版权的使用和转让信息;境外版权在境内使用或转让等信息;境外来遂商业演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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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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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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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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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审批信息;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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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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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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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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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和大数据(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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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信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信息、股东出资备案信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等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信息;各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重大项目建设基本信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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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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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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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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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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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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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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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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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的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信息;涉及应补缴税款事项的审计报告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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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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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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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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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的兼并、划转、改制、重组、转让、重大资产处置、财务信息;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信息;高管薪酬信息;“僵尸企业”名单信息;出清企业名单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分支机构、成员单位名录;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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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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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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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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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信息;企业股权结构信息;股权转让、出质登记信息;知识产权转让、出质登记信息;产权转让信息;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具有成品油产品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信息;提供境外专利在境内使用、转让等信息;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和年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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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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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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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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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种植或特许养殖许可证信息;批准的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信息;农村林权流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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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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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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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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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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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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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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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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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基本医保报销信息、大病医保信息;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信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和刷卡销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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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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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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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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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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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年度种植收购计划信息;烤烟年度计划种植面积;种植户数;烟草收购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卷烟批发的年度计划数据和调整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烟草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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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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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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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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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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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级海关部门的要求共享涉案及其他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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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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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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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和各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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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查询企业开户、企业股权转让、产权交易信息;境内相关单位、人员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贷款、还款信息;企业在银行的资金往来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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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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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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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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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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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残疾人信息;安置残疾人单位信息;残疾人就业登记信息;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数信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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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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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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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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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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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工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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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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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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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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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产权交易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政府采购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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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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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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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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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及个人对外付汇信息;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外债登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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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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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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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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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息;融资担保公司信息;区域性股权投资市场信息;典当行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信息;商业保理公司信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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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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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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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水、供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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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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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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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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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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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监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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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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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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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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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信息;非正常户公告信息;委托代征信息;终止委托代征信息;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告信息;退税代理机构信息;欠税公告信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信息;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开举行的听证;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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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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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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