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24〕8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军分区
关于印发《遂宁市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
权益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市委议军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军分区
2024年3月18日
遂宁市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基干民兵练兵备战热情,提升基干民兵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加强基干民兵权益保障,营造全社会尊崇基干民兵的浓厚氛围,根据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干民兵,是遂宁军分区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达的编组计划,经编组注册列入遂宁市基干民兵组织实力的公民。
第二章 证件制发管理
第三条 遂宁军分区统一为全市基干民兵制作《基干民兵证》,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发放、审验、更换工作,《基干民兵证》首页加盖遂宁市基干民兵证件专用章(钢印)方为有效证件。
第四条 《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基干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因特殊情况临时出入队的,应对《基干民兵证》及时审验。
第五条 基干民兵退出民兵组织的,由遂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收回《基干民兵证》,并予以注销。《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丢失或损坏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向遂宁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申请补办。基干民兵出现违反《基干民兵证》使用情形的,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回注销。
第六条 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或利用《基干民兵证》从事违法获利行为的,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地方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基干民兵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享受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优先优待政策。
第三章 优先
第八条 全市范围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结合军人依法优先窗口、通道、标识,设置“基干民兵优先”相关窗口、通道、标识,提供优先服务:
(一)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类公共服务大厅;
(二)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银行服务大厅等各类服务机构;
(三)公共交通客运站等交通运输站点;
(四)公共旅游景点、文化场馆等场所。
第九条 基干民兵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为基干民兵优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担任基干民兵满2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经军事机关认定完成任务较好的,本人及其子女报名参军,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
第四章 优待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在市域范围内可享受正常票价的五折优惠乘坐城市公交车(不享受财政亏损补贴的城市公交除外),费用纳入市(县、区)财政补贴范围。
第十二条 市域范围内由国有企业或政府管理运营的市内售票旅游景区,对持有《基干民兵证》的遂宁市基干民兵实施景区门票五折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基干民兵排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基干民兵(不少于15人)参观全市公立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的,应提供免费讲解服务。
第十四条 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调辖区国有银行为全市基干民兵办理民兵保障卡,主要用于发放民兵训练补助,鼓励辖区银行提供专属基干民兵的信用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基干民兵在市域范围内按照遂宁市面向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项目清单享受规定折扣优惠。
第十六条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项目、用地等优先审批政策。
(二)连续3年被评为编兵优质企业,除纳税信用C、D级以外的纳税人,可参照享受税务机关针对信用A级纳税人提供的绿色通道、“银税互动”等便利措施。
(三)编兵企业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 基干民兵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训执勤、参加重大活动等享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各项补助,所在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等相关活动时,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按规定保障有关往返差旅费、发放相关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九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的补助,按照《遂宁市民兵工作考核与保障暂行规定》(遂府发〔2020〕4号文)明确的标准执行。所有参训执勤民兵补助应当在训练或任务完成后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不发。
第二十条 基干民兵在参战支前和平时战备勤务、训练演练、抢险救灾中伤亡的,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号)、《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规定,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每年适时组织慰问、救助困难基干民兵。因基干民兵本人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造成家庭困难并符合条件的民兵,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调同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进行慰问及救助保障基本生活。
第六章 激励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基干民兵的奖励和表彰(表扬)区分为集体奖励、表彰(表扬)和个人奖励、表彰(表扬)。集体奖励、表彰(表扬)的对象是按程序设立的基层人民武装部、上级明确编建的民兵分队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抽组的民兵分队、各乡镇、编兵主体企(事)业单位(编兵人数超过建制排一半以上)。个人奖励、表彰(表扬)的对象为在编基干民兵。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表彰(表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民兵组织建设成效明显的;
(二)在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等年度任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参加应急维稳、抢险救灾及执行上级赋予的专项任务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民兵比武竞赛中表现突出的;
(五)年度综合考评成绩优秀的;
(六)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基干民兵平时工作的奖励、表彰(表扬)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一般每年一次。结合开展群众性练兵活动和比武竞赛等,适时表彰(表扬)民兵训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五条 基干民兵战时工作的奖励、表彰(表扬),参照军队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市民兵应急营中编建排以上规模基干民兵的企业,按每个企业每年2万元标准安排补助经费,所需经费由遂宁军分区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从遂宁军分区现有预算经费内统筹保障,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奖励、表彰(表扬)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金,享受相应优待政策。
(一)属公职人员的,推荐优先提拔使用或报请立功,择优选送参加市(县)委党校学习培训,列为干部重点培养对象;属其他人员的,优先推荐为村(社区)“两委”后备人选。
(二)对完成平时民兵工作或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成绩显著的民兵单位和个人,由军事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联合表扬和奖励。所需经费列民兵事业经费支付,纳入军事机关年度预算安排。
(三)对参加市级(军分区)及以上比武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民兵,进行专项奖励,在市或县(市、区)范围内通报表扬,奖金发放标准按照附表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遂宁军分区会同地方财政部门从预算经费和专项经费中统筹保障,以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军分区名义进行奖励。
第七章 惩处
第二十八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集体(基干民兵分队、编兵单位),应当进行相应处罚:
(一)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遂宁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处罚,依纪依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民兵工作推进力度不大、落实不力,基本设施设备滞后,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编兵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进。
(三)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评结果均不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纳入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的个人,应当给予相应处理:
(一)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基干民兵拒绝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二)基干民兵逃避参军、参战、支前等重大任务,或者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基干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存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遂宁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请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基干民兵优先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舆情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职武装干部持本人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证与基干民兵同等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如本暂行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明确的第三章内容,基干民兵优先权低于现役军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遂宁市人民政府、遂宁军分区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
民兵参加市级(军分区)以上单位比武
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奖励金标准
单位:元
国家级(战区级) | 省级(军级) | 市级(师级) | ||||||
个人 全能 | 单项 | 团体 | 个人 全能 | 单项 | 团体 | 个人 全能 | 单项 | |
第一名 | 40000 | 20000 | 600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2000 | 1000 |
第二名 | 30000 | 16000 | 50000 | 15000 | 8000 | 8000 | 1500 | 800 |
第三名 | 20000 | 12000 | 40000 | 10000 | 6000 | 5000 | 1000 | 500 |
第四名 | 16000 | 8000 | 30000 | 8000 | 4000 | |||
第五名 | 12000 | 4000 | 20000 | 6000 | 2000 | |||
第六名 | 8000 | 2000 | 10000 | 4000 | 1000 | |||
备注 | 县级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