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12〕293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坚决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向好,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49号令)、《全省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监察专题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基层基础,落实各方责任,密切沟通协作,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多元共治格局,逐步形成较为规范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有效监管体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总体责任,牵头处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工作重大事件。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和取缔自制特种设备和气瓶非法充装行为,建立本辖区、本行业特种设备普查台账(见附件2),每年10月30日前,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各自辖区和下属单位、主管工程项目的特种设备普查情况、安全状况报当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预案建设,对特种设备事故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充分发挥办事处、居委会、村社等基层单位力量,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动、激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科技兴安,参加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安全监管
安监部门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互动平台,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特别是重点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信息要定期通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会同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认真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要规范检验受理和检验过程,完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教育、交通、住建、水利、旅游、发改、卫生等部门要对本行业、下属单位及主管工程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建立特种设备普查台账,落实安全责任,严控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或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水、电、气等供应部门要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住建部门要推动电梯自动平层装置或备用电源配置,房管部门要推动物业管理公司公示特种设备安全动态信息。
能源管理、住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火锅店、汤锅店等餐馆、居民集中区居民使用液化气瓶的安全教育,引导餐饮企业、居民使用天然气,逐步淘汰气瓶供气。
金融、国土、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纳入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对特种设备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特种设备较大及以上事故,安全管理漏洞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在用地审批、银行贷款、政策扶持、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约束,控制风险规模,保障资产安全,体现安全发展理念。
(三)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基础工作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和落实涵盖从单位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制定并演练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增强事故防范处置能力;扎实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工作,强化考核与奖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动态档案,完善特种设备运行、维保、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全过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遂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小组,市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为组长,市安监局、质监局、应急办、检察院、总工会、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住建局、交运局、卫生局、旅游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在市质监局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安排部署有关专项整治行动。
(二)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切实抓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从2013年起,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对因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加强安全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特种设备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有关法规及工作成效,曝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1. 遂宁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
2. 遂宁市特种设备普查登记表
附件1
遂宁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 规 程
为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35号公告)、《遂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条例》和《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原则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事故调查主体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调查组织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一)市质监局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组织成立由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的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市质监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相互支持配合,服从组长的指挥协调,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五、事故调查组职责和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
2.分析判断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的权力: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市质监局负责封存保管。
六、事故调查程序
(一)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报告后,市质监局应组织相关人员赶往现场,并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救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市质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制发《关于成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单次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封存事故相关资料和操作记录,提出保护重要证人和事故现场建议,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销售等有关档案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
6.事故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劳动合同);
7.事故概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开展事故现场询问工作,做好调查笔录,勘查事故现场,收集物证,记录事故现场。
(五)开展现场痕迹和物品的检验分析鉴定工作。
(六)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七)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统一使用质监局的执法文书。
七、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根据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缺陷等因素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事故原因划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或事件对事故发生后果的作用程度,事故的原因划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二)根据事故原因分析情况,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属于责任事故的,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后果的联系,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主体或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后果所起作用程度,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对事故发生过程中,责任主体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八、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组成员会议,在原因分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汇总整理事故调查资料,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概况;
2.事故发生过程;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7.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字;
8.有关证据材料。
九、事故批复和处理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质监局。如遇特殊情况,经市质监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技术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因事故抢险救灾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市质监局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向本级有关部门通告情况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申请批复,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二)报送市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应包括: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意见及批复申请(行文)、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见证资料。
(三)市政府批复后,按以下要求进行事故处理:
1.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送达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在30日内报市质监局。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处分结果在30日内报市监察局,并抄送市质监局。
3.事故发生单位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落实情况。
4.收到事故调查批复后,自通报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之日起30日内,由市质监局撰写事故结案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5天。市质监局应将事故结案报告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市质监局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6.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市质监局应当予以配合。
(四)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市质监局统一公布。对涉及的保密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事故资料管理
事故调查处理见后,市质监局应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一)事故资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书,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调查笔录,有关资料文函,相关人员处理材料,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调查重要会议纪要或记录等。
(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质监部门负责将事故资料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收集归档。事故档案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副本),批复文件,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及技术鉴定等主要见证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十一、附则
(一)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市政府指定,市质监局可以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本规程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遂宁市特种设备普查登记表
普查单位(盖章):
|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设备名称 | 制造单位 | 出厂日期 | 使用证编号 | 下次检验日期 | 作业人员证件编号 | 证件有效期 | 责任制度 | 应急演练 | 安全隐患 |
审核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