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遂宁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技术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12-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第一条  为依法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 2014 58 号)、住建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 2012 22 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 2013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遂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确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四条  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区域因城乡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建设用地区域原有建设限制条件 ( 如航空限高、市政设施等特别控制区域 ) 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对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如教育、医疗、文体等)、基础设施(交通、市政、防灾等)及公共服务设施(物管活动用房、停车泊位等)所能承担的条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容积率调整申请主体原则上为县级以上政府土地储备单位,若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调整用地容积率,应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附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论证报告及其它相应材料),并附送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再进行方案审核;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调整方案和原审批方案进行公示,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需组织听证;
(四)经听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按程序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规划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和设计,建设项目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诚信行为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建设项目按照审定的规划实施的,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如出现实际容积率一定误差,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超容积率在 3% (含本数)以下,且超建面积不超过 1000( 含本数 ) 平方米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函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对超容积率在 3% (不含本数)以上或超建面积超过 1000 不含本数 平方米的,视为未按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增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调整容积率用地,规划部门应及时函告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提出容积率调整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以调整容积率的原因拖延项目开、竣工时间。
第十二条 与容积率调整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归档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与国土、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程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除规划设计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外,用作小区公共使用的架空层、人防、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非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用于商业、旅馆、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其经营性设施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本规定实施后的所有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按《遂宁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 1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 遂宁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2 . 遂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附件1
 
遂宁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一、相关概念
容积率 : 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按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98) 的规定。
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的规定确定的建筑面积数值。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的规定确定的建筑面积数值,出现下列情况的,容积率计算按规则执行。
  二、计算规则
(一)住宅建筑计算规则
1 . 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大于 3.6 米; 层高大于 3.6 米、小于或等于 5.1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5 倍计算;层高大于 5.1 米、小于或等于 8.1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8.1 米的、小于或等于 11.1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以 3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
2 . 跃层式住宅建筑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住宅坡屋顶部分的通高部分层高小于或等于 7.2 米时,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 倍计算;通高部分层高大于 7.2 米、小于或等于 10.8 7.2 3.6 )米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以 3.6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
3 . 高层民用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等于 3.6 米,架空层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整个项目总建筑占地面积的 50% ,且仅用于布置绿化小品、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用途,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应计入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二)商业建筑计算规则
1 . 商业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大于 5.7 米、小于或等于 10.8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10.8 米、小于或等于 15.9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以 5.7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二层及以上建筑层高大于 5.1 米、小于或等于 10.2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10.2 米、小于或等于 15.3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以 5.1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
2 .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须专题论证。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计算规则
1 .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 5.1 米、小于或等于 9.3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9.3 米、小于或等于 13.5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以 4.2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
2 .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四)工业厂房建筑计算规则
1 .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用地等建筑层高等于8.1米,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大于 8.1 米、小于或等于 12.3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置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以 4.2 米为基准,以此类推。
2 . 行政办公、研发等后勤服务设施按照办公 ; 生活服务用房按照住宅建筑执行。
(五)阳台计算规则
1 .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平台、空中花园、空中院馆、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使用建筑面积的 20%
2 . 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使用建筑面积的 15%
3 . 此外,进深大于 1.8 米的阳台或半径大于 1.8 米的圆弧形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其它
1. 用作人防、设备、车库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当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不大于 1.5 米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当其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 1.5 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密度,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 0.6 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地上建筑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最高点与最低点高差大于 5.1 米或地下室顶板面大于最近相邻的城市道路标高 3 米时,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6 米进深的部分应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 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 0.45 米,且窗台板外边线凸出建筑外墙面宽度大于 0.6 米,按照窗台板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 .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 0.6 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 1.8 米;空调板沿阳台长边外侧设置,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边外侧设置,其宽度大于 0.6 米,按照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在外墙外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距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 0.6 米,或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4. 女儿墙高度大于 1.8 米,围合长度超过女儿墙周长 20% 时,按照该屋面水平投影面积的相应比值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四、 设计单位应在总平面图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容建筑面积。
 
 
 
 
 
附件2
 
遂宁市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一、为加强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验收管理,根据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计算规则。
二、本规定所指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率。
三、本规定所指的建设项目用地与范围,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中扣除由建设项目方带征的区外道路、公共对外道路用地后的净用地面积(即净用地面积)。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绿地 ( 折算系数 ) 包括以下类型绿地:
(一)地面绿化用地:覆盖各类生长植物,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折算系数:按投影面积的 100% 计算。
(二)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地用地。
折算系数:见表一
                                             
绿化类型
        
折算系数
悬空建筑(阳台、雨蓬等)下绿化用地
悬空高度≥2.2m
100%
2.2m ≥高度≥1m
50%
高度<1m
不予计算
备注:高度指建筑物底面相对室外地坪的标高
(三)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园林建筑小品、园林铺装及园路等(包括:)主要有以下类型:
1. 景观水体;
2. 跌水;
3. 景观良好、水质清澈、水岸造型优美的各类水池(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及各类水体浑浊、景观效果差的生产水池);
4. 园林建筑小品:亭、台、楼、阁、廊、榭、轩、枋、塔等;
5. 园林铺装:提供休闲健身活动的各类艺术铺装;
6. 园路:是指 2.5 米以内的园林小径。
折算系数,见下表:                                                           
建设项目
       
折算系数
在绿地包围内的水体、园林建筑小品、园林铺装及园路等
各类水体面积、园林建筑小品占地、园林铺装面积及园路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且园林建筑占地面积≤绿化用地的3%
100%
各类水体面积、园林建筑小品占地、园林铺装面积及园路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30%
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四) 组团集中绿地:是指长度不小于 20 米,宽度不小于 15 米,且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的集中绿地。
折算系数:见下表                                                                                       

建设项目
       
折算系数
居住小区
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70%
100%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50%≤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70%
50%
绿地种植面积≤组团集中绿地面积的50%
不予计算
其它项目
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70%
100%
绿化用地面积的50%≤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70%
80%
绿地种植面积之和≤绿化用地面积的50%
按实际绿地种植面积计算
备注:组团绿地中园林小品建筑密度不大于组团绿地面积的3%,

(五)屋顶绿化,(包括:)主要有以下类型:
1 . 地下车库屋顶绿化;
2. 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3. 建筑物裙房的屋顶绿化。
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折算
系数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的屋顶绿化

 

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 -0.6 ( 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 0.0)
平均覆土厚度 1m, 以乔木为基调 , 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100%
0.6 m 平均覆土厚度< 1m, 以亚乔木为基调 , 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80%
0.3 m 平均覆土厚度< 0.6 m ,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地下构筑物顶板标高介于 -0.6 米~ 1.5 米的地下构筑物 ( 设定室外地坪标高为 0.0)
平均覆土厚度 1m, 以乔木为基调 , 乔、灌、地被配置合理的植物种植
60%
0.6 m 平均覆土厚度< 1m, 以亚乔木为基调 , 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0.3 m 平均覆土厚度< 0.6 m ,以灌木为基调,配置地被的植物种植
20%
裙房屋顶绿化和一层层顶绿化
0.6 m >平均覆土厚度 0.3 m ,以灌木为基调,配置的植物种植
20%
平均覆土厚度 0.6 m ,以亚乔木为基调 , 配置灌木、地被的植物种植
40%
备注: 1. 高度指地下车库、地下建筑物覆土顶面相对于设计室外地坪的标高;
2. 除上述类型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不计算绿地面积。
(六) 草坪砖绿化,仅指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地面停车场地。
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折算系数
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
20%
林荫式草坪砖停车场
停车位采用草砖铺装,且每两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遮阴效果良好的高大乔木
50%

(七)树阵及树池绿地:仅指成片成行列式的栽植及独立设置的树池。
折算系数,见下表:                           

绿化类型
         
折算系数
树 阵
干径≥10cm,株距<5m
长≥20m,宽≥20m,
100%
干径≥10cm,株距<5m
10m ≤长≤20m,
10m ≤宽≤20m,
50%
独立树池
干径≥50cm
按干径的5倍为直径计算
30cm ≤干径≤50cm
按2平方米计算
干径≤30cm
不予计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