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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2-0003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2〕157号
  • 成文日期: 2012-10-23
  • 发布日期: 2012-10-23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2〕157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0-23 14: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2〕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分片负责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管理。各级安委员会办公室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要加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确保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岗位、班组、车间应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次月3日前将统计分析情况书面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乡镇(街道)必须每月向县(区)安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较大以上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社区、村委会要专人负责,开展常态化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书》,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要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督促治理。

  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协调多个部门整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级安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上报本级政府。由分管领导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片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针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特点,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将台账分别于每季度末和下年度2月10日前录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并书面向市安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台账。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和分级的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政府确定挂牌督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市直三园区挂牌督办:

  (一)在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

  (二)未在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三)县(区)政府、市直三园区认为需要督办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政府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并有巨大影响的;

  (二)涉及两个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

  (三)道路交通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两次安全事故的;

  (四)整改难度较大、整改期限在半年以上的;

  (五)县(区)政府认为需要提请督办的;

  (六)市政府认为需要直接督办的;

  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辖区存在的较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五到位”的规定,应在本级媒体上进行公告,实行挂牌督办。县(区)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2月底以前完成挂牌和公告。市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挂牌和公告。

  第十八条 对公告的市级挂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完成整改后,隐患整改单位应通过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向市级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市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请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认定,确认其整改完成后,填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并录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进行销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鼓励公众举报安全隐患,并按照《遂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遂府办函〔2010〕293号)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惩机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定期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负责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每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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