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砂石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砂石改革")成果,实现河道采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维护河湖健康生态,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现就做好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推进砂石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举措,更是打造生态美丽河湖、加快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的内在需要。切实抓好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对进一步巩固砂石改革成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保障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砂石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信心决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定不移推进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
二、多措并举保障重点及民生工程用砂需求
(一)统筹配置全市砂石资源。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理念,坚持优先保障民生工程、优先保障重点工程、优先保障市内工程"三个优先"原则,统筹解决全市用砂问题。船山区、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除保证本辖区工程建设用砂外,应向其他县(区)、市直园区特别是安居区、遂宁高新区提供砂石。
(二)不断提升砂石生产加工能力。已建成的标准化砂石加工场地要全力生产加工。在建的要倒排工期、顺排工序、挂图作战,力争2020年春节前完工投产。鼓励外购砂石保障市内供应。要统筹处理好禁采期禁采与持续稳定保障砂石供应之间的矛盾,加大可采期砂石开采和储备力度,为禁采期提供充足稳定的砂石加工原料。
(三)努力扩展砂石资源来源渠道。要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开挖基坑产生的砂石料和城市发展建设开挖道路、水系、堤防等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要将河道采砂与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综合治理相结合,加大河道疏浚力度,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要探索利用废石、建筑废弃物和石料等加工生产机制砂。
(四)确保重点工程砂石供应。相关县(区)、市直园区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公路桥梁、水库大坝等重点民生工程对连砂石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504号)规定,确因防汛抢险、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急需应急用砂的,在确保河道及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编制河道采砂临时应急方案,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对工程建设因砂石价格波动造成砂石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争议的情况,依法依规予以解决。
三、切实做好砂石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要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禁采期,划定禁采区、可采区,合理确定可采区采砂总量、年度开采总量、采砂船舶和机具数量等,坚决杜绝并严肃查处超量、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逐级逐河段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强化科技支撑。要加快建设岸线监控、科技治超、经营管理、信息互享的智能化监管系统,对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和"三区一船"(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采砂船)等部位进行全环节全天候实时监控,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三)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责任。要认真落实国有砂石公司、开采加工联合体的安全和环保主体责任。已建成的标准化砂石加工场地要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落实环保投入,完善环保设施设备,通过环保验收并备案后方可生产。正在建设的标准化砂石加工场地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使用。要加强采砂船舶和码头管理,清理整治"三无"船舶,取缔违法违规砂石码头,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断提升国有砂石公司管理服务水平。要按照现代企业要求和精简高效原则,组建专业化国有砂石企业,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建立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员工业务培训和党风廉政教育力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意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要探索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实现多元化发展的路子。要开展"平价砂石惠群众"活动,保障资源地周边群众和辖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用砂需求,彰显企业担当。
(五)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县(区)、市直园区要在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砂石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补偿机制,明确补偿对象、范围、额度等内容,妥善解决因砂石资源开发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问题,同时制定因砂石开采运输而受损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修复办法和措施,构建人水和谐的水事环境,增强资源地群众获得感。
(六)切实加强河湖生态修复。相关县(区)、市直园区要积极践行"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理念,从砂石资源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生态修复、复耕复绿、河道岸线规划、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航道建设养护等工作,为河湖治理保护、打造生态美丽河湖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好辖区内砂石配置、供需矛盾、与周边群众关系等具体问题,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重点报道和宣传我市砂石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成效,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河道治理与保护的良好氛围。要将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范畴,加大暗访、督导和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巡查执法。各县(区)、市直园区水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组建联合巡查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偷采、盗采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按照"两高"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砂领域中的黑恶势力,深挖并查处背后的"保护伞",为砂石改革后续工作和规范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三)强化部门联动。要建立河长挂帅,水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国资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上下统一、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的河道采砂联合监管格局。各级河长要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水利部门要发挥牵头揽总作用,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和清淤疏浚方案编制指导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研究指导县(区)、市直园区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地下砂石资源的有效利用工作,依法保障砂石生产加工场所、堆料场所用地问题,查处采砂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监督并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噪音和扬尘扰民、污水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打击涉砂石类违法犯罪;交通运输部门要负责对采(运)砂船舶(车辆)和砂石码头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损害航道安全的违法采砂行为、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国资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砂石公司日常运营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砂石公司安全规范运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